雜項條款 样本条款

雜項條款. 12.1 防止貪污及不合謀 12.1.1 申請者須遵守《防止賄賂條例》(第 201 章) (「防止賄賂條例」)的規定,並須禁止其僱員、分判顧問、分包商、代理、供應商、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以任何形式參與獲批項目的人員在進行獲批項目時或因獲批項目的關係向任何人士提供或索取金錢、饋贈或利益,或接受任何人士的金錢、饋贈或利益(定義見《防止賄賂條例》)。在任何違反或未能遵守此分條的情況下,議會可能不會批准申請者的申請,或如果申請已獲批准, 議會可取消批准通知或暫緩或終止撥款。申請者須為議會因申請者的僱員、代理、分判顧問、分包商、供應商、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以任何形式參與獲批項目的人員任何違反或未能遵守此分條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上法律責任。 12.1.2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向議會提供利益,以企圖影響申請的審批,即屬違法。倘若任何申請者或其僱員或代理或分判顧問或分包商或供應商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以任何形式參與獲批項目的人員提供此等利益,將導致申請無效。議會可取消批准通知,有關的申請者亦須為議會因此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上法律責任。 12.1.3 申請者不得向提交有關報價單的分判顧問或分包商或供應商或服務提供者以外的任何人士傳達申請內建議的撥款金額,或透過與任何其他人士的安排調整該金額,或與任何其他人士就該其他人士是否應或不應遞交基金申請訂立任何安排,或在申請過程中以任何形式與任何其 他人士串通。倘若申請者違反或不遵守本分條,將導致申請者的申請無效,但申請者仍須承擔該等違反或不遵守行爲的法律責任。
雜項條款. (a) 輝瑞商標/名稱之使用;公開 若無輝瑞之事先書面同意,供應商不得發佈任何新聞稿或其他宣傳資料,或進行有關本訂單存在性或本訂單條款之任何簡報。若無輝瑞之事先書面同意,供應商不得公開或使用輝瑞(或其任何關係企業)之任何名稱、商號、服務標章、商標、商品表徵或標誌,亦不得將輝瑞(或其任何關係企業)視為客戶。惟,若適用法規規定必須揭露上述 事項,則不適用本限制,包括針對必須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出之任何申請所必須之揭露,或重大股票交易揭露政策規定之揭露。
雜項條款. 10.1 (a) 本公契的任何條文不能抵觸、凌駕或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其 附表。
雜項條款. 授權人」得將本「授權合約」(之全部或一部) 轉讓給「授權人」企業集團的任何成員,或「授權軟體」所含的智慧財產權之買受人,除此之外,本「授權合約」或任何本文之權利,皆不得轉讓 (此處轉讓之意義應包含任何控股合併、買賣或其他移轉全部或相當於全部「被授權人」資產之變更) 或由任一方當事人授權他人代理其負責,縱有上開行為,亦不生效力。 若「被授權人」於北美洲取得「授權軟體」,則本「授權合約」與根據本文所給予之授權將由猶他州法律管轄,且雙方當事人於此同意 並表示合意,於因本「授權合約」或已給予之授權相關事項或已授權產品而涉訟時,其應接受位於猶他州的州法院及/或聯邦法院之專屬 管轄。任一方當事人放棄任何權利者,可能須對該管轄權提出爭執,包含根據對人管轄權或不便審理法院 (法院審判不便) 之理由提出爭 執。雙方當事人同意,任何州以任何形式採用之美國《電腦資訊交易統一法》(下稱 UCITA) 或其任何版本,皆不適用於本「授權合約」。就 UCITA 適用之範圍,雙方當事人於此根據 UCITA 中之排除條款,選擇排除該法之適用。若「被授權人」於法國、德國或日本取得
雜項條款. 授權人」得將本「授權合約」(之全部或一部) 轉讓給「授權人」企業集團的任何成員,或「授權軟體」所含的智慧財產權之買受人,除此之外,本「授權合約」或任何本文之權利,皆不得轉讓 (此處轉讓之意義應包含任何控股合併、買賣或其他移轉全部或相當於全部「被授權人」資產之變更) 或由任一方當事人授權他人代理其負責,縱有上開行為,亦不生效力。 若「被授權人」於北美洲取得「授權軟體」,則本「授權合約」與根據本文所給予之授權將由猶他州法律管轄,且雙方當事人於此同意並表示合意,於因本「授權合約」或已給予之授權相關事項或已授權產品而涉訟時,其應接受位於猶他州的州法院及/或聯邦法院之專屬管轄。任一方當事人放棄任何權利者,可能須對該管轄權提出爭執,包含根據對人管轄權或不便審理法院 (法院審判不便) 之理由提出爭執。雙方當事人同意,任何州以任何形式採用之美國《電腦資訊交易統一法》(下稱 UCITA) 或其任何版本,皆不適用於本「授權合約」。就 UCITA 適用之範圍,雙方當事人於此根據 UCITA 中之排除條款,選擇排除該法之適用。若「被授權人」於法國、德國或日本取得「授權軟體」,則本「授權合約」以「被授權人」取得「授權軟體」之各該國家法律作為準據法。若於其他國家/地區取得者,則本「授權合約」以英國法律作為準據法。前述之適用法律應為適用之法律,排除適用與之抵觸的法律,以及《聯合國國際商品買賣公約》之規範。除前述於北美所為之交易,對於本「授權合約」與根據本文給予之授權,以及本文之當事人,前述適用法律國家之法院應對其有專屬管轄權。於起訴爭議之情形,勝訴一方當事人應有權自他方當事人收取合理成本與必要支出之費用,以及為執行本「授權合約」所產生之律師費。
雜項條款. 授權人」得將本「授權合約」(之全部或一部) 轉讓給
雜項條款. 1. 除政府綜合中心業主外 , 每位業主須於取得單位所有權前付予管理公司有關公共水 錶、電費等按金之其應繳部份按金額 ( 該筆按金不予退還但可轉戶 ), 此等按金可 能已由註冊業主代表屋邨繳交。除泊車位業主外 , 每位業主須於取得單位所有權 , 如屬住宅單位 , 則在房屋委員會批准其所有權前 , 付予管理公司不予退還之泥頭清潔費及可退還之裝飾按金。
雜項條款. 第 36 條 個人資料的使用目的) 1. 本公司以如下各款所述目的使用從承租者處獲取的承租者或駕駛者個人資訊以及承租者或駕駛者在使用本服務時提供的資訊(以下簡稱「使用資訊」)。除受到個人資訊保護法和其他法令許可的事由外,不會將個人資訊用於以下範圍之外。 (1) 為了在簽署租賃契約時進行審查、認證本人身份、在各種申請界面中自動顯示承租者或駕駛者資料、提供預約以及租賃服務、交付租賃證、結算租金等、管理汽車租賃記錄、實施優惠等交易 (但是,第 3 項所述共同使用行為中由各共同使用者使用承租者或駕駛者資訊時,意為以該 共同使用者與承租者或駕駛者所簽訂的契約內容及其履行為前提在必要範圍內進行使用) (2) 為了確認、判斷是否可以賦予其 PARK24 GROUP 所提供服務之入會資格、會員資格等服務 (3) 為了介紹 PARK24 GROUP 及 PARK24 GROUP 合作方所經營的商品、服務、優惠以及其他 推薦資訊等(直郵廣告、電子雜誌、窗口介紹等) (4) 為了進行 PARK24 GROUP 及 PARK24 GROUP 合作方所經營的商品、服務等相關行銷活動 (問卷調查、優惠活動、贈品寄送、購買分析等) (5) 為了實施上述活動的其他附帶或相關業務 2. 除下列情況,本公司不向第三方提供已獲取的個人資訊。 (1) 徵得本人(承租者或駕駛者)同意時 (2) 依照法律規定時 (3) 為保護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所必須,但難以得到本人同意時 (4) 必須協助國家機關或地方公共團體或必須協助其委託方執行法律規定事務時,徵得本人同意有對執行該事務造成阻礙之虞時 (5) 為達到使用目的在必要範圍內向第三方進行委託時 (6) 公司合併或其他原因發生事業的繼承時 (7) 符合第 3 項至第 7 項所述情況時 3. 本公司可能會將所獲取的個人資訊及使用資訊以如下方式進行共同使用。 (1) 共同使用的個人資料項目 姓名、出生日期、性別、職業、國籍、住址、電話號碼、郵箱、車款、車牌號碼、駕照資 訊、信用卡資訊(包括持卡人姓名、卡號、有效期限及使用記錄。以下同)、影像資料(行車記錄器等車載錄影機、停車場設置錄影機等拍下的影像)服務的使用記錄、為達其他使用目的所須項目 (2) 共同使用者的範圍 PARK24 GROUP 各公司(參閱以下網頁) xxxxx://xxx.xxxx00.xx.xx/en/company/about/group.html海外法人不在此列 (3) 共同使用的目的 用於第 1 項(1)至(4)內規定的目的,以及用於執行其附加、關聯業務(但是,在(1)所述情況下意為以各公司與承租者或駕駛者所簽訂的契約內容及其履行(包括與本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務相關的條款)為前提在必要範圍內進行使用) (4) 管理共同使用之個人資料的責任者名稱本公司 (5) 取得方法 口頭(電話等)、WEB 上輸入表單、契約、申請、問卷調查、其他書面文件(包含以電子式 的和電磁式的方式等作成的記錄) 另外,在承租者或駕駛者使用共同使用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可以通過各共同使用者獲取、 積存客戶資訊。 4. 本公司或會向簽訂獨家授權契約的獨家經銷商提供、共有客戶資訊。但是,該獨家經銷商只能在承租者或駕駛者接受本條款相關服務的提供時,以達成第 1 項之使用目的為前提在必要範圍內使用客戶資訊。 5. 本公司會向本公司國內外的合作方(但只限通過該合作方進行租車預約申請時)提供、共有客戶資訊。但是,該合作方只能在承租者或駕駛者接受本條款相關服務的提供時,以達成第 1 項(1)
雜項條款. (a) 暉致商標/名稱之使用;公開。 (b) 準據法;審判地。
雜項條款. 抵銷) 當公司根據這些條款對借方有金錢性質的負債時,借方或司機可隨時與公司中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