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与配合. 21.3.1 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应遵守通用条款相关规定,发包人视其为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发包人代表对分包的同意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也不代表发包人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分包与配合. 21.3.1 本项目承包人需支付总承包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合同总价款(计费基础不含甲供设备、甲供材料费)的 1.9%,该笔费用将由招标人从中标人合同价款中扣除。 总承包服务内容包括:提供施工用电源、水源、预埋、收边、收口、成品保护、影响进度安排,作业降效、安全管理、收集汇总竣工资料、必须无条件配合分包单位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