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批解锁 样本条款

分批解锁. 鉴于润阳硅材料的股权激励为“一次授予、分期行权”,即在授予日一次授予给激励对象若干权益工具,之后每年分批达到可行权状态,每个批次是否可行权的结果是相对独立的,应将其作为几个独立的股份支付计划处理。在“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上,发行人以每个批次约定的解锁条件最后一期作为终止日确定等待期,因此第一次解锁的等待期为 12 个月,即 2022 年 2 月至 2023 年 1 月;第二次解锁的等待期为 23 个 月,即 2022 年 2 月至 2023 年 12 月;第三次解锁的等 待期为 35 个月,即 2022 年 2 月至 2024 年 12 月;第 四次解锁的等待期为 47 个月,即 2022 年 2 月至 2025 年 12 月。 在分摊期限的确定上,发行人根据授予日 2022 年 2月至每期解锁月度之间的期间作为分摊期按月分摊,分批解锁,润阳硅材料每期的股份支付费用及其分摊如下所示: 解锁时间 2023 年 1 月 2023 年 12 月 2024 年 12 月 2025 年 12 月 - 分摊周期 12 个月 23 个月 35 个月 47 个月 - 2022 年度 1,098.16 286.48 188.26 140.19 1,713.09 2023 年度 99.83 312.52 205.37 152.94 770.66 2024 年度 - - 205.37 152.94 358.31 2025 年度 - - - 152.94 152.94 合计 1,197.99 599.00 599.00 599.00 2,99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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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购人信息 采购单位: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单位联系人: 曹平 地址: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文化街00号联系方式: 13945314165

  • 注意事项 供应商通过线下方式缴纳保证金(转账、支票、汇票、本票、纸质保函)的,需准备缴纳凭证的扫描件作为核验凭证;通过电子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的,如遇开标或评标现场无法拉取电子保函信息时,可提供电子保函打印件或购买凭证作为核验凭证。相关凭证应上传至系统归档保存。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 偿债资金来源 发行人本期债券偿债资金来源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为主,以后续银行借款等外部融资为辅。最近三年,发行人分别实现营业总收入 24,211.11 万元、 21,546.60 万元和 24,440.33 万元,分别实现净利润 411.88 万元、3,285.30 万元和 6,522.92 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0,074.68 万元、8,391.21 万元和-3,598.05 万元。 未来随着发行人业务的不断发展,发行人盈利能力有望进一步提升,经营性现金流也将保持较为充裕的水平,从而为偿还本期债券本息提供较好的保障。

  • 個人情報 個人に関する情報であって、当該情報に含まれる氏名、生年月日その他の記述等により特定の個人を識別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もの(他の情報と照合することができ、それにより特定の個人を識別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こととなるものを含む。)をいう。

  • 商务部分 (六)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附后)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 预付款 6.1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的比例):30% 。

  •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 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