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四 样本条款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四. 甲方: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阳泉冀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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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第 8.6 代氧化物半导体新型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任成、莫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如需变更,甲方授权丙方可指定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查询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含有身份证明信息的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邮件抄送或传真至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上述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10、 在本协议履行期内获得的任意一方的商业秘密对甲方、乙方、丙方皆应谨慎地进行披露和接受。获取对方商业秘密的一方应采取有效的方式保护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未经授权使用、传播或公开商业秘密。 11、 除本协议有特殊约定的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2、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方、乙方、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甲方、乙方、丙方同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募集资金使用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资金净额结算 基金资金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资金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适当方式,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查询和账务管理。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5:00 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及时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 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划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划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 赎回资金 1、 T+1 日 15:00 前,基金管理人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TA 数据可得知、划款指令于 T+1 日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赎回费)于 T+2 日上午划往基金管理人清算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 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7 年 8 月 28 日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经会计师事务所验 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512,823,476.78 份基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 106,378.48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6,062 户。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 10,002,700.27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为 1.95%。

  • 资金来源限制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税款 根据中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签约各方同意本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产品管理人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并由产品管理人根据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由此可能会使理财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请投资者知悉。投 资者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 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合同保存 合同文本一式五份,采购单位、投标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各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