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泉州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在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里支行、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公司半导体研发与产业化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公司、泉州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 述开户行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分别签署了《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本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市分行 35201560001913990000 972,314,576.5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 1811023819200088131 1,500,000,000.0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632122614 500,000,000.0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592906785510306 500,000,000.0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15785888888838 400,000,000.0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 129920100100357675 500,000,000.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 40303001040999999 200,000,000.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 13551901040015127 300,000,000.00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里支行 00000000000000 400,000,000.00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0000019350819012 500,000,000.0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13550000001010836 100,000,000.00 三、 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 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乙方半导体研发与产业化项目(一期)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3、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锐、王二鹏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5、 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于支取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及说明。 7、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者丁方有权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但甲方、乙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8、 若丁方发现甲方或乙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丁方提醒后而甲方、乙方未作纠正的,丁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在郑州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 之日后失效。 12、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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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泉州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在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里支行、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公司半导体研发与产业化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商赢智能健身在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公司、泉州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 述开户行于 2020 年 2018年6月20日,公司与商赢智能健身、兴业证券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2018年6月20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 1 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上 海青浦支行 583280564500028 0.00 2 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行上海奉贤支 行 31050182360000000854 102,296,657.08 3 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行上海奉贤支 行 31050182360000000855 6,264.03 4 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上海陆家嘴 支行 216180100100116759 0.00 5 商赢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上 海青浦支行 583415201800028 97,581.80 6 月 16 日分别签署了《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本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大连创元新材料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大连马栏 广场支行 1275513861904207 1,189,785.01 7 上海烨歆贸易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陆家嘴支行 216180100100124737 1,154.55 8 Star Ace Asia Limited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分行 8032250000000069 49,554.00 9 商赢智能健身(上海)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普陀 支行 905080120190000888 28,196,860.16 合计 131,837,856.63 注: 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市分行 35201560001913990000 972,314,576.5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 1811023819200088131 1,500,000,000.0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632122614 500,000,000.0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592906785510306 500,000,000.0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15785888888838 400,000,000.0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 129920100100357675 500,000,000.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 40303001040999999 200,000,000.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 13551901040015127 300,000,000.00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里支行 00000000000000 400,000,000.00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0000019350819012 500,000,000.0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13550000001010836 100,000,000.00
三、 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 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乙方半导体研发与产业化项目(一期)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3、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锐、王二鹏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5、 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于支取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及说明。
7、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者丁方有权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但甲方、乙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8、 若丁方发现甲方或乙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丁方提醒后而甲方、乙方未作纠正的,丁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在郑州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 之日后失效。
12、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Star Ace Asia Limited在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账户为美金账户,截止2018年6月20日的账户余额为7,672.56美元,以2018年6月20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1:6.4586折算成人民币约为49,5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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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泉州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在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里支行、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公司半导体研发与产业化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 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由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与 WBTL DE SALTILLO S. de R.L. de C.V.、 芜湖伯特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芜湖伯特利电子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 2”)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 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泉州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 述开户行于 2020 截至 2021 年 6 8 月 16 日分别签署了《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本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24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市分行 35201560001913990000 972,314,576.5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 1811023819200088131 1,500,000,000.0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632122614 500,000,000.0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592906785510306 500,000,000.0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15785888888838 400,000,000.0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 129920100100357675 500,000,000.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 40303001040999999 200,000,000.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 13551901040015127 300,000,000.00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里支行 00000000000000 400,000,000.00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0000019350819012 500,000,000.0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13550000001010836 100,000,000.00
三、 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 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乙方半导体研发与产业化项目(一期单位:人民币万元 公司 开户银行 账号 余额(含利息净 收入)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3、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锐、王二鹏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5、 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于支取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及说明。
7、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者丁方有权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但甲方、乙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8、 若丁方发现甲方或乙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丁方提醒后而甲方、乙方未作纠正的,丁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在郑州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 之日后失效。
12、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天门山支行 342006002013000261225 16,352.4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铁山支行 12630201040026199 26,840.8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营业部 79430188000423850 18,000.00 兴业银行自贸区(芜湖片区)支行 498040100100188347 15,406.30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大 道支行 20000201204766600000154 2,756.00 芜湖伯特利墨西哥 有限责任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OSA34289999999301000027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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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泉州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在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里支行、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公司半导体研发与产业化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要求,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和全资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及联席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联席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泉州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 述开户行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分别签署了《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本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市分行 35201560001913990000 972,314,576.5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 1811023819200088131 1,500,000,000.0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632122614 500,000,000.0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592906785510306 500,000,000.0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15785888888838 400,000,000.0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 129920100100357675 500,000,000.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 40303001040999999 200,000,000.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 13551901040015127 300,000,000.00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里支行 00000000000000 400,000,000.00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0000019350819012 500,000,000.0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13550000001010836 100,000,000.00
三、 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 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乙方半导体研发与产业化项目(一期)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3、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锐、王二鹏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5、 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于支取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及说明。
7、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者丁方有权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但甲方、乙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8、 若丁方发现甲方或乙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丁方提醒后而甲方、乙方未作纠正的,丁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在郑州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 之日后失效。
12、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 99901231821090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 99901231821050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91010078801900003032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811070101410226021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32987223299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区紫竹院路支行 911002010002066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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