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和标记. 6.1 乙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于运输的坚固包装,并且乙方应根据货物的不同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到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
6.2 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相对的二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印刷以下标记: 收货单位设备名称箱号/件号 毛重(千克)
包装和标记. 1. 乙方交付的所有合同货物应具有适于运输的坚固包装,并且乙方应根据合同货物的不同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以确保合同货物安全无损地送达交货地点。
2. 若合同货物采用集装箱装运的,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相对的二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做出以下标记: 收货单位: 货物名称: 箱号/件号: 毛重(千克):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发货单位: 发货单位详细地址: 乙方应根据合同货物的不同特性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相对的二个侧面上用中文标记“勿倒置”、“小心轻放”、“防潮”等标志和“重心”等装卸搬运时适用的通用图案,以利于装卸和搬运。
3. 下列资料包装在合同货物的包装箱中:
(1) 装箱单
(2) 合同货物数量和质量合格证书、保修证书
(3) 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
4. 凡由于乙方对合同货物包装不善、标记不明、防护措施不当或在合同货物装箱前保管不良,致使合同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包装和标记. 装箱的其他约定:
包装和标记. 乙方交付的所有合同货物应具有适于运输的坚固包装,并且乙方应根据合同货物 的不同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以确保合同货物安全无损地送达交货地点。
包装和标记. 6.1.1 卖方应当提供材料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须符合相应规范标准,以防止材料在运输中损坏或变质。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如需),足以承受多次转运和装卸,暴露于恶劣气候、盐份大、酸雨和降雨环境,水运、陆运和长途运输,以及露天存放等条件。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造成的材料损坏、锈蚀和灭失等责任和费用。
6.1.2 经买方批准采用裸装的材料,卖方应采取合适措施进行保护并方便搬运。需要特殊处理的材料,卖方应就包装方式和处理方式向买方说明原因、提出建议并与买方协商,获得买方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和包装。
6.1.3 卖方应按合同清单分类打包,考虑材料最终目的地的偏远程度、道路通行条件、有无重型装卸设施等因素,合理设置包装箱的尺寸及重量。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和箱外应当分别附有:装箱清单(应说明合同名称、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质量合格证、原产地证明、技术文件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资料。包装箱和包装物无需退还卖方。
包装和标记. 7.1 乙方交付的所有合同标的应具有适于运输的坚固包装,并且乙方应根据合同标的的不同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以 确保合同标的安全无损地送达交货地点。
7.2 若合同标的采用集装箱装运的,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相对的二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做出相应标记。乙方应根据合同标的的不同特性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相对的二个侧面上用中文标记“勿倒置”、 “小心轻放”、“防潮”等标志和“重心”等装卸搬运时适用的通用图案,以利于装卸和搬运。
7.3 下列资料包装在合同标的的包装箱中:
(1) 装箱单;
(2) 合同标的数量和质量合格证书、保修证书;
(3) 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
7.4 凡由于乙方对合同标的包装不善、标记不明、防护措施不当或在合同标的装箱前保管不良,致使合同标的遭到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修理或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包装和标记. 凡由于乙方对合同标的包装不善、标记不明、防护措施不当或在合同标的装箱前保管不良,致使合同标的遭到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包装和标记. 1. 乙方交付的所有合同货物应具有适于运输的坚固包装,并且乙方应根据合同货物的食品特性和反兴奋剂特殊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以确保合同货物安全无损地送达交货地点。
2. 乙方在合同货物验收时应提供装箱单和合同货物的最小外包装彩图。
3. 因乙方对合同货物包装不善、标记不明、防护措施不当或在合同货物装箱前保管不良、或因任何非甲方原因致使合同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更换、补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及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包装和标记. 6.1.1 卖方应当提供材料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须符合相应规范标准,以防止材料在运输中损坏或变质。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如需),足以承受多次转运和装卸,暴露于恶劣气候、盐份大、酸雨和降雨环境,水运、陆运和长途运输,以及露天存放等条件。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造成的材料损坏、锈蚀和灭失等责任和费用。
6.1.2 经买方批准采用裸装的材料,卖方应采取合适措施进行保护并方便搬运。需要特殊处理的材料,卖方应就包装方式和处理方式向买方说明原因、提出建议并与买方协商,获得买方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和包装。
6.1.3 卖方应按合同清单分类打包,考虑材料最终目的地的偏远程度、道路通行条件、有无重型装卸设施等因素,合理设置包装箱的尺寸及重量。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和箱外应当分别附有:装箱清单(应说明合同名称、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质量合格证、原产地证明、技术文件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资料。包装箱和包装物无需退还卖方。
6.1.4 根据合同材料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包括:收货人、发货标记、目的地、材料名称、品目号和箱号、毛重/净重(kg)、尺寸(长×宽×高 cm),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信息标记。
6.1.5 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材料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如果发运材料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包装和标记.
1. 卖方交付的所有合同货物应具有适于运输的坚固包装,并且卖方应根据合 同货物的不同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以确保合同货物安全无损地送达交货地点。
2. 若合同货物采用集装箱装运的,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相对的二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做出以下标记: 收货单位货物名称箱号/件号 毛重(千克)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发货单位 发货单位详细地址 卖方应根据合同货物的不同特性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相对的二个侧面上用中文标记“勿倒置”、“小心轻放”、“防潮”等标志和“重心”等装卸搬运时适用的通用图案,以利于装卸和搬运。
3. 下列资料包装在合同货物的包装箱中:
4. 装箱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