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样本条款

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6 月 8 日,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与浙江传媒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甲方”)签署了《“
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一) 对方的基本情况
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鉴于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众信旅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滨先生于2020年9月29日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网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冯滨先生向阿里网络转让其持有的众信旅游45,470,29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约占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众信旅游总股本的5%。本次权益变动后,阿里网络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45,470,29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为进一步推进公司与阿里巴巴集团(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和根据上市地法律纳入其合并报表的实体)之间的战略合作,2020年9月29日,公司与浙江阿里旅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旅行”)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框架协议”或“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因阿里旅行和阿里网络同属阿里巴巴集团内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阿里旅行为公司的关联方。除此之外,阿里旅行与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阿里旅行作为公司的关联方,公司与其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合作为原则性、框架性合作,不涉及任何具体合作内容,也不涉及具体交易方式、交易类型、交易金额等事项,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滨与阿里网络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认为冯滨作为关联董事,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使其表决权受到影响,因此在董事会审议本项议案时冯滨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次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且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次协议签署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院”)于 2023 年 6 月 2 日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旨在加强双方在新能源、储能等领域的合作,推动双方的各项业务发展,实现平等互利、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赢发展。 本协议为意向性框架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本协议的签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后续推进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协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1、 2024 年 6 月 24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文胜先生与高新投签 署了《协议一》,余文胜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 31,560,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3.94%)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过户给高新投。本次非交易过户价格为 6.489 元/股,非交易过户产生的金额全部用于偿还股票质押融资本息。 2、 2024 年 6 月 24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文胜先生与深圳担保签署了《协议二》,余文胜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 6,000,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0.75%)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过户给深圳担保。本次非交易过 户价格为 6.489 元/股,非交易过户产生的金额全部用于偿还股票质押融资本息。
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1 月 29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创微芯与北京市怀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怀柔经信局”)签署了《合作协议》,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促进和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署该协议。 本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与怀柔经信局签署《合作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1、 根据沪发改城(2022)12 号文、沪发改投(2022)165 号等文件批准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四期二级排水改扩建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甲方为本项目的建设单位,也是项目地块的使用单位。 2、 本协议所涉乙方所属土地已列入本项目用地(以下简称“项 3、 在本协议签订前,各方已对项目地块现状进行了现场踏勘, 各方对现状无异议。
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根据《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志国先生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郑志国先生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上述 《认购协议》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7 月 16 日,本行分别与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控股”)、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瑞信托”)、河南国原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原贸易”)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2020 年 3 月 30 日,本行分别与郑州控股、百瑞信托、国原贸易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1、 根据沪发改城(2022)12 号、沪发改投(2023)172 号等文 件批准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四期扩建市政配套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甲方为本项目的建设单位,也是项目地块的使用单位。 2、 本协议所涉乙方所属土地(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朝阳农场 3 街坊 3/1 丘的部分农业用地)已列入本项目用地(以下简称“项目地块”)红线范围内,故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乙方所属相应土地 (以下简称“收回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市政配套(道路)工程建设。丙方根据《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四期扩建工程项目(市政配套-道路工程)清障委托协议》的约定担任本项目前期收回土地补偿 工作的实施单位。 3、 在本协议签订前,各方已对项目地块现状进行了现场踏勘,各方对现状无异议。乙方已告知甲方及丙方,收回土地目前存在未决诉讼及纠纷,涉诉案号为【(2024)沪 0105 民初 4867 号】和【(2024) 沪 0115 民初 19803 号】案件。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上述案件(争议)尚未作出生效法律裁判,且可能存在二审等其他衍生诉讼,甲方、丙方已了解、知晓并接受相关风险。此外,部分项目地块由于历史问题目前部分地块为第三方使用的现状,甲方、丙方予以接受并负责清场。乙方确认并承诺,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收回土地除上述涉诉案件及披露的其他情况外,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瑕疵、权属争议、案件纠纷等影响本协议履行的情况。 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各方友好协商就本项目涉及国有土地用地补偿事宜订立本协议,以供共同遵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