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的保证 样本条款

卖方的保证. 卖方就卖方、各资产持有方以及标的公司的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及有权交易,欧洲资产注入及中国资产转移,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所要求的承诺保证,财务信息,租赁场所,知识产权,IT 及数据保护,重大合同及关联交易,业务事项,员工及养老金,诉讼,产品责任,遵守许可和法律,业务开展,保 险,信息准确性,税务等相关事项作出保证。
卖方的保证. 卖方明确保证,本采购订单项下所有货物或服务均 (i) 符合提供给买方或由买方提供的采购订单、规格、图纸、样品和描述; (ii) 适于销售、采用良好的材料与工艺、没有缺陷;以及 (iii) 符合和满足买方预期的特定用途。如果卖方参与了该产品的设计或批准了设计,卖方还保证,该产品无设计缺陷。买方有赖于卖方在货品或服务选择、制造和集成方面的专业知识。如果卖方知晓、获知或随后知晓货物或服务不符合买方的预期用途,或者买方或买方的客户提供给卖方的规格无法让货物或服务达到最佳性能,卖方应立即通知买方。如果货物或服务在车辆或产品内所处的位置或环境会影响其性能,或者,如果有必要为实现预期的用途而对货物执行任何工作(不同于设计图纸或规格中要求的工作),卖方也应通知买方。所有货物和服务均须接受买方的检验。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检验或者收到货物或服务,并不构成对产品或服务的接受,或放弃追究任何违反保证的行为。
卖方的保证. 9.1 卖方明确保证,所有产品和服务 (a) 符合买方购买的、明确要求的或批准的采购订单、规格、图纸、样品和描述, (b) 具有适销性,采用优质材料和工艺,无材料和设计缺陷(适用于设计是由卖方、其分包商、其卖方或代理商提供的情况,即使设计已获买方批准), (c) 符合所有适用法律, (d) 适合规格中规定的特定目的,以及 (e) 不存在任何留置权、索赔、所有权瑕疵和产权负担,包括知识产权侵权索赔。卖方确保在提供任何服务时,采用最佳技术实践、技能、程序、谨慎和判断。 9.2 买方在产品或服务的选择、制造和集成方面依赖于卖方的专业知识。 如果卖方意识到产品或服务不适合买方的预期用途,或者规格会导致产品或服务无法达到最佳性能,卖方应当立即告知买方。 如果车辆及商品内的产品或服务所处的地理位置或环境会影响相应产品或服务的性能与表现,或存在产品为实现预期用途所必需的任何内容(与规格中约定不一致的),卖方也应告知买方。 9.3 所有产品和服务均需接受买方检验。对产品或服务的付款、检验或接收并不构成对产品或服务的接受,也不视为放弃追究任何违反保证的行为。本合同中包含的所有保证均有效,且买方、其关联公司及其客户均可获得所有补救措施,所有此等保证在买方收货、检查、验收或付款后仍然有效。卖方特此放弃对延迟的缺陷通知提出异议。 9.4 如果产品能够连接到互联网或其他网络,则以下附加条款适用于该产品。 卖方保证,产品配备有合理的安全功能,该安全功能的设计旨在保护产品免遭未经授权的 访问或修改,以及保护产品所收集的、包含的或传输的任何信息(下称“数据”),包括: (a) 预先设置独特密码,或要求终端用户在激活产品之前更改默认用户名并设置新密码; (b) 使用行业标准的可信存储机制对任何凭据进行安全存储; (c) 确保产品能够以不影响产品功能的方式安全更新,例如通过远程方式; (d) 确保产品和/或服务有能力使买方遵守《数据保护法律》(如适用),包括限制产品访问、收集、使用、存储、处理或处置个人信息的方式; (e) 确保产品和/或服务采用行政管理、物理和技术保障措施来保护个人信息,且其严格程度不亚于公认的行业标准; (f) 持续对产品进行所有必要的安全更新和补丁;以及 (g) 以其他方式确保产品遵守与产品或任何数据相关的所有适用法律、规则、法规和行业最佳实践。 卖方进一步保证,在货物交付给买方后,卖方将无法通过任何产品访问任何个人信息或高度敏感的个人信息。 如果存在此类访问的可能,则卖方将被视为买方的子处理者,卖方和买方将签订数据保护附录(如适用)。 9.5 除第 10.2 条规定情形以及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否则这些保证将在以下较长时间内有效: (i) 产品适用地区的适用法律规定的期限;或者 (ii) 买方向其客户提供的保修期,除非被适用法律所禁止。 9.6 买方有权对客户关于卖方提供的产品违反其保证、或产品在其他方面不符合适用的法律或合同要求而提出的任何索赔进行充分辩护。买方向客户做出的有关产品的所有声明均不影响买方针对卖方就产品而言享有的任何权利。卖方不得宣称,买方针对客户的索赔所采取的立场限制了买方就卖方违反保证、分摊、赔偿或可能由上述任何事项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其他索赔而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权利。卖方可通过书面形式请求参与与客户就卖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任何产品或与此类产品相关的任何相关索赔或诉讼进行的谈判。卖方是否参与与客户的任何谈判完全由买方自行决定,本合同中的任何内容均未授予卖方参与此类谈判的权利。
卖方的保证. 卖方保证所有物品均将 (a) 无材料和工艺上的缺陷; (b) 具备良好的适销性质量; (c) 严格符合提供给买方或由其提供的所有规格(参见第L.9 条)、绘图和样品; (d) 适合其拟定用途,且能够实现为了安全和正确运行其将融入的最终产品而所需的性能; (e) 在设计上无缺陷,前提是设计、样品、绘图、规格或变更由卖方提供; (f) 其未因制造、使用或销售而盗用任何商业秘密或侵犯任何专利、版权、商标或商号或服务标志,前提是设计、样品、绘图、规格或变更由卖方提供; (g) 遵守适用法律。 此保证为依法提供的所有保证之补充。
卖方的保证. 卖方明确保证,所有产品均将: (a) 符合合同中所包含的规格、性能要求、图纸、样品或说明, (b) 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政府要求,及 (c) 具有适销性且符合预 期目的,用 料和工艺良好, 无设计( 只要设计由卖方、卖方的分包商、供应商或代理商提供,不论该设计是否经过买方批准)和材料瑕疵。卖方保证,将会提供不存在 (i) 产品使用所在地的适用法律所规定的期间;或 (ii) 买方向其客户提供的质保期。在履行任何服务期间,卖方将确保采用最好的技术实践、技能、程序以及注意力和判断力。本合同中包含的所有保证以及提供的所有救济均可用于买方、买方的关联公司、子公司及他们的客户, 所有该等保证在交付、检查、验 收或买方付款之后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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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適正な管理 受託者は、この契約による事務に係る個人情報の漏えい、滅失、き損及び改ざんの防止その他の個人情報の適正な管理のために必要な措置を講じ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用户管理 可添加和删除用户,修改用户密码等。

  • 甲方保证 甲方合法持有“标的股权”,且对“标的股权”已足额实缴出资,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之情形;亦不存在针对“标的股权”的质押、司法冻结等影响“标的股权”转让的情形。

  • 工程名称   。

  •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基金名称 招商添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