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事务的执行 样本条款

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作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本合伙企业执行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 所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 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事务的执行. (1) 有限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2)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3)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有丰富的资产管理和股权投资经验。 由半数以上合伙人提出,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委派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4) 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按照合伙协议履行执行事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按照协议争议解决办法执行。 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合伙人大会的决定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对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5)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如未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合伙人大会的决定 执行合伙事务,或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致使合伙目的难以 实现或合伙企业利益受到损害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将其除名。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在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出现不适宜担任其职务之情形,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 (6)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但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合伙事务的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合伙事务的执行. 3.3.1 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权力全部排它性地归属于普通合伙人,由其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 3.3.2 普通合伙人有权以有限合伙之名义,在其自主判断为必须、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况下,为有限合伙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有限合伙之财产,以实现有限合伙之经营宗旨和目的。
合伙事务的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合伙事务的执行. ‌ 6.1.1 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权力全部归属于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聘请财务顾问协助其执行前述合伙事务。 6.1.2 在本协议规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内,普通合伙人有权以有限合伙之名义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依其自主判断为必须、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况下,为有限合伙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有限合伙之财产,以实现有限合伙之目的和投资目标。
合伙事务的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同意委托 深圳市鸿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合伙事务,同意深圳市鸿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 陈佳 代表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自行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合伙事务的执行. 根据宜昌华军、宜昌民强的《合伙协议》,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制。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