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期. 3.2.1 除非依据本合同的相关条款而终止,本项目合作期为 20.5年(包括建设期0.5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合作期满后,乙方应将项目设施资产及相关权利无偿、完好、无债务、不设定担保地移交给甲方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合作期. 本项目合作期为 20 年,其中建设期 2 年,政府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合理范 围内调整建设期;运营期为 18 年。如工程建设提前或延后完工,本项目运营年限保持不变。 自《PPP 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乙方(指联合体牵头方)原则上不得转让其项目公司股权;5 年后经政府方书面同意,乙方(指联合体牵头方)可转让其项目公司股权。如政府书面同意转让股权的,转让方应当事先向另一方和项目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合理叙述拟进行的股权转让细节,包括但不限于拟转让股权的数额、受让方拟支付的对价以及受让方基本信息。 无论是否有其他约定,股权受让方皆应满足政府方要求的管理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并已经以书面形式明示,在其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后,督促并确保项目公司继续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若合作期内本项目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奖励或补助资金,或申请到国家 PPP 基金或省级 PPP 投资基金等资金需以股权投资方式注入项目公司,或引入其他财务投资人,经政府方同意,且项目公司各方协商一致,可相应调整项目公司
合作期. 本项目合作期为 17 年,其中建设期为 2 年,运营期为 15 年。合作期满,乙方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武鸣区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合作期. 除根据本合同第 15 条提前终止或第 8.5.7 条款、第 8.12 条款、第 8.17.5 条 款、第 14.5.2 条款、第 17.2.3 条款变更,合作期为十年(10)年,自 PPP 项目合同正式签署之日起计算。合作期包括建设期二(2)年和运营期八(8)年。建设期自监 理发布开工令之日起计算,截至项目运营开始日,最长不超过两(2)年。运营期固定为八(8)年。若部分子项目提前完成完工验收,可提前进入项目运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