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第三者權利) 條例》
《合約. ( 第三者權利) 條例》 雙方現聲明,本協議並無賦予或意圖賦予任何第三者依 據《 合約( 第三者權利) 條例 》( 第 623 章) 強制執行本協議任何條款的任何權益或 權利。
《合約. 第三者)條例》
44.1 合約(第三者)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不適用於本協議,而除非本條款明文規定,否則雙方以外的任何人士在本協議下概無任何權利,雙方以外的任何人士亦無權強制執行本協議。
《合約. ( 第三方權利) 條例》
《合約. 2.7.1 根據客戶指示訂立之所有合約,客戶須在新鴻基所通知之期限內支付已通知客戶之期權金、新鴻基之佣金及任何其他費用,以及聯交所之適用徵費予新鴻基。新鴻基亦可在期權帳戶中扣除該等期權金、佣金、費用及徵費。
2.7.2 新鴻基可限制客戶在任何時候持有之未平倉合約或交付責任,客戶確認︰
2.7.2.1 新鴻基可能被要求把客戶合約平倉以符合聯交所設下之持倉限制;
2.7.2.2 倘若新鴻基違反約定,聯交所之違約程序可能導致客戶合約被平倉或被另一份客戶與聯交所之其他期權交易所參與者之間之客戶合約所替代。
2.7.3 在客戶之要求下,新鴻基可能會同意把與客戶訂立之客戶合約在依據監管規則下,被客戶與聯交所之其他期權交易所參與者之間之客戶合約所替代。
2.7.4 行使客戶合約之時,客戶應按標準合約及新鴻基對客戶之通知,履行在有關合約下的交付責任。
2.7.5 當客戶持有須申報之持倉量(按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規則(香港法例第571Y章)或其他適用之規則或規例中之定義),客戶須負責通知聯交所或其他有關規管機構。
2.7.6 客戶確認,在遵循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他法律之前提下,新鴻基可就有關在交易所交易之任何期權交易合約,採取與客戶指令相反之倉盤,不論是為了新鴻基本身之帳戶、任何集團成員之帳戶或其等職員、僱員或代表,或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之其他客戶之帳戶而作出的;惟有關交易應根據聯交所的規則、規例及程序透過聯交所的設施、或根據任何其他商品、期貨、期權交易所的規則或規例透過其設施具競爭性地予以執行。
2.7.7 在不影響本協議第16條之情況下,凡新鴻基行使任何權利︰
2.7.7.1 按本附件三之第2.6.1條或第2.7.2條把任何在客戶期權帳戶內之持倉平倉或過戶;
2.7.7.2 按本附件三之其他任何條款對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代表客戶或為客戶維持之所有或任何持倉平倉或沽出或買入商品;
2.7.7.3 該撤銷或過戶或平倉或沽出或買入(在本2.7.7條稱為「交易」)
2.7.7.4 可在任何以上交易通常會交易的文易所或市場執行;或
2.7.7.5 以新鴻基決定之方式執行。 客戶同意,新鴻基並不負責任何關於交易而招致之損失。在不影響以上文之情況下,客戶不能就交易方式及時間而向新鴻基提出申索。客戶理解在任何情況下,新鴻基均可行使撤銷、平倉或過戶之權利,而毋須提出要求或通知。有關撤銷、平倉或過戶之事前要求、催繳及通知,將不會被當作是新鴻基放棄以上提述之權利。
《合約. 第三者權利) 條例》 雙方現 聲明, 本合約 任 何條文均 無 賦 予 或看來賦予 任 何第三者可依 據《 合 約( 第三者權利 )條 例 》( 第 623 章)強制執行本合約任何條款的任何利益或權利。 本《 服務協議》已於上文首述日期經雙方在下方正式簽署為證
(1) 代表政府的代行人 簽署: 姓名: 見證人 簽署: 姓名: 職位: 地址:
(2) 代表營辦者的代行人 ( 身份: 執行委員會主席)
《合約. 第三者權利)條例》 除受保人及本公司以外,此保單未有賦予任何其他人士享有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或以其他方式直接強制 執行此保單條款之權益。惟特此說明及同意,只有本公司及於保障列表上列明之受保人方可享有在毋須給予其他人士通知或毋須獲其他人士同意之情況下,可藉協議修改本保單或取消或終止本保單(如本保單載有此權利)之權利 。
《合約. 第三者權利)條例》除外條款 - 凡不屬於本保險合約一方的人士或實體,概無權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強制執行本保單的任何條款。
《合約. 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
11.1 儘管本協議中條款看來是向任何非本協議一方之人士賦予某項利益,任何非本協議一方之人士無權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 (香港法例第 623 章)執行或享有本協議中任何條文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