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開發售 样本条款

首次公開發售. (IPO)風險 倘子基金投資於首次公開發售或新債券發行,則首次公開發售或新債券發行所涉及證券的價格,通常較更為成熟的證券面臨更大及更不可預測的價格波動風險。 倘大部分的子基金的基金單位(包括投資經理擁有投資酌情權的基金或賬戶)由少數單位持有人(或單一單位持有人)持有,則子基金面臨該等單位持有人迅速或突然大幅購入或贖回其基金單位的風險(包括因投資經理作出的資產分配決定造成)。該等交易可能對子基金的表現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首次公開發售. 11.1 客戶可以向新鴻基提出,要求代表客戶認購於交易所上市之新發行證券,並同意遵守附件二之條款。
首次公開發售. 2.1 凡客戶要求新鴻基代其認購在交易所上市之新發行證券(「申購」),此附件二之條款即適用。 2.1.1 客戶授權新鴻基填妥可能需要的申請表,並向新鴻基陳述、聲明及保證申購人必須作出在申購書上所載述或包含之一切有關客戶之陳述、聲明、保證、確認及承諾,均真實及準確。 2.1.2 客戶同意受新發行證券之條款所約束並︰ 2.1.2.1 保證及承諾該申購乃在同一次證券發行中為客戶利益而作出之唯一申購,及於該次證券發行,客戶不可同時進行其他申購; 2.1.2.2 授權新鴻基向交易所陳述、聲明及保證客戶不會亦不擬作出其他申購,並且不會亦不擬為客戶的利益而作出其他申購; 2.1.2.3 確認新鴻基乃依據以上之保證、承諾及授權而進行申購; 2.1.2.4 確認新鴻基沒有任何責任把列明新發行證券之條款及條件之上市文件(「招股書」)交予客戶。對於客戶有關之申購,客戶確認已從其他地方取得招股書,並已細閱及明白其中之條款及條件,而客戶之申購亦不會違反該等條款及條件。客戶確認除非在適用之證券條例下其乃合乎資格,否則客戶不會認購新發行之證券;及 2.1.2.5 陳述、聲明及保證並非有關新發行證券的證券發行者之關連人士(按監管規則下之定義)。 2.1.3 客戶可同時要求新鴻基提供貸款作申購之用(「貸款」),以下之條款則適用︰ 2.1.3.1 新鴻基擁有酌情權接受或拒絕該貸款要求; 2.1.3.2 一旦接受貸款要求,新鴻基應提供合約細則或其他文件(「合約細則」)予客戶以確認雙方同意之貸款條款,該等貸款條款乃終論性的,並對客戶具約束力; 2.1.3.3 在新鴻基提供貸款之前,客戶應先向新鴻基提供按金,此按金乃組成申購款項之一部份,金額及提供時限在合約細則內列明。客戶授權新鴻基從其設於新鴻基的任何帳戶扣除一筆相當於按金的款項,但新鴻基可自行酌情要求客戶支付足夠款項給新鴻基作為按金; 2.1.3.4 除非合約細則內另有指明,否則︰ (1) 貸款之金額應相等於申購證券之總價格,再減去客戶根據本2.1.3條付出之按金; (2) 客戶沒有權利在合約細則中訂明之償還日期前償還部份或全部貸款。 2.1.3.5 適用於貸款的息率將在合約細則中訂明; 2.1.3.6 凡新鴻基接獲有關申購之退款,不論是在合約細則內訂明的償還日期之前或之後,新鴻基均有酌情權決定將全部或部份退款用以清還貸款包括其已累積之利息,或退回上述退款或其任何部份予客戶。 2.1.3.7 作為新鴻基向客戶發放貸款之代價,客戶以第一固定押記的形式持續性地抵押予新鴻基,所有以下提述之證券作為對貸款及其累計利息全部償還的保證。該等證券乃帳戶內或為帳戶的所有證券(「帳戶利益」)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上述證券所衍生的所有證券、股息及其他分配,以及於任何時候以贖回、花紅、優先股、認購權、購買代價或任何其他形式所產生之權利或就上述證券而產生或被提供的權利、金錢或任何形式的財產,以及透過貸款代表客戶申購而購入的證券。在法例的規限下,客戶授權新鴻基在此抵押仍持續時,得以酌情及不須通知客戶,處置該等帳戶利益以支付客戶要清償或解除由新鴻基所提供的任何財務融資的責任。新鴻基於貸款及其累計利息全部清償後,將解除於此產生之抵押。 2.1.3.8 申購之貸款,尤如在融資安排下發放之貸款一樣,因此,新鴻基將擁有列明於附件一內之權利。
首次公開發售. 指 在香港首次公開發售基金單位。 發行價 指 根據信託契約可予發行的新基金單位的價格。 聯席賬簿管理人及聯席牽頭經辦人 指 瑞士信貸(香港)有限公司及瑞穗證券亞洲有限公司。 北京JW萬豪酒店 指 華貿中心的北京JW萬豪酒店。 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即確定本發售通函所載若干資料的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上市 指 基金單位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 上市代理人 指 瑞士信貸(香港)有限公司。 上市協議 指 受託人、REIT管理人(作為集體投資計劃營辦人)及香港聯交所就適用於春泉產業信託的上市後監管機制訂立的協議。 上市日期 指 基金單位首次上市的日期,預期為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五日(星期四),自該日起基金單位獲准在香港聯交所進行買賣。 上市規則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主板 指 香港聯交所營運的證券交易所(不包括期權市場),乃獨立於香港聯交所的創業板,且與之並行營運。 MaplesFS 指 MaplesFS Limited,一間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獲豁免有限責任公司。 最高發售價 指 申請人根據香港公開發售就每個基金單位應全數繳足的最高價格4.03港元(不包括1.0%經紀佣金、0.005%香港聯交所交易費及0.003%證監會交易徵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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