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充;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因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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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7) 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充;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因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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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7)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净收益(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除第(26)项所述资料外,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充;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因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 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 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但基金 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 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 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6)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7) 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8)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对于符合表面一致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该等指令所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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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净收益(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充;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因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22)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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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9) 1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3)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基金转换转出款项;
15)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7)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18)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充;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因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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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净收益(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充;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因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22)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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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净收益(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充;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因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22)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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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黄金账户,为基金办理黄金现货合约、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6)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黄金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净收益(8)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充;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因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22)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充;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因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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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净收益(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充;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因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22)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2)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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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充;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因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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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7)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净收益(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除第(26)项所述资料外,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充;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因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 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 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但基金 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 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 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6)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7) 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8)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对于符合表面一致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该等指令所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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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7)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 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净收益(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充;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因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基金托管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地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 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 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 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 例决定;但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 破产而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4)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汇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6) 保存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汇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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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等资金账户,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的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计算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收益及相应的收益率;
10) )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处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14)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 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充;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因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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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净收益(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充;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因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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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净收益(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充;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因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22)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2)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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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7)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净收益(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 除第(26)项所述资料外,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充;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因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但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 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 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6)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27) 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8)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对于符合表面一致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该等指令所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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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净收益(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充;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因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22)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2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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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7)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净收益(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 除第(27)项所述资料外,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充;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因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但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 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 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6)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27) 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8)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对于符合表面一致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该等指令所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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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净收益(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充;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因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22)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7)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净收益(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充;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因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4) 每月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 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6)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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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中加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中加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充;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因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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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等交易资金清算;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7)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净收益(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充;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因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则与惯例决定;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 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将境外公司行为信息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按照当地市场规则和市场惯例收取应得收入;
(25)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 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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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净收益(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充;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因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22)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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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净收益(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充;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因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22)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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