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样本条款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40%。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相关规定执行;
(1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4)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5)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6)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41 天;
(2)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 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以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基金托管人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3)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 为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总和,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2)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4)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对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中期票据、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0)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上述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则本基金可相应地对该项规定进行修改或取消,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根据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查或备案。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