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在登记公司要求的最终交收时点前,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无法弥补资金缺口、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