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的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对于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 (4)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5) 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基金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的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 对于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除依据《信托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财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财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 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财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除依据《信托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应将设立募集的资金存入其指定的相应验资专户;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 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1) 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本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完整、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的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 对于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
(5) 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资产,不得将自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 基金资产严格分开。
(7) 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8)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其指定的验资专户;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款项、转换出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认购款、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5) 涉及基金账户变更或相关事项,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协商后处理。
4、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各开立证券账户。
(2) 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各开立一个结算备付金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完成所托管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结算。
(3)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规定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清算备付金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完成本基金的证券资金清算;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本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则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从事该投资业务的账户,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7)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首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该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5、 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国债托管账户,用于银行间国债现券和回购的交易和资金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 如监管机构关于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清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另有规定,则按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执行。
7、 由基金分别按规定的标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缴纳结算保证金。首次托管的基金缴纳结算保证金后,若托管人新增其他托管基金,则托管人应相应按比例分摊调整各基金应承担的结算保证金。如监管机构关于基金缴纳结算保证金或其他资金、费用在另有规定,则按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执行。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 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1) 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本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完整、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的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 对于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
(5) 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资产,不得将自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 基金资产严格分开。
(7) 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8)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