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专利权.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共拥有 496 项境内专利权,具体情况参见“附表一、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的境内专利权”。
境内专利权. 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 1,705 项境内专利权,
境内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及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 (xxxx://xxx.xxxx.xxx.xx/)查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 1,631 项境内专利权,其中发明专利 467 项、实用新型专利 1,164 项。
境内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法律状态证明及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查询,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因正常银行融资需要,发行人对在《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他项权利为质押的境内专利权根据融资银行的担保要求进行质押调整并重新办理质押登记外(具体情况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一:境内专利权”), 发行人的其他专利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设备购买合同、购置发票、《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的现场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办公设备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第一部分/十/(一)土地使用权”、“第一部分/十/(二)房产”披露的抵押情况以及“附件一:境内专利权”披露的专利质押情况外,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明确,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审阅相关产权证书、购置合同等文件,并通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等进行检索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主要通过依法申请注册、购买等方式合法取得,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或凭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企业信用报告、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记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法律状态证明和商标档案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进行检索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第一部分/十/(一)土地使用权”、“第一部分/十/(二)房产”披露的抵押情况以及 “附件一:境内专利权”披露的专利质押情况外,发行人上述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并无限制,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情形。
境内专利权.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专利权情况如下: 中发明 150 项、实用新型 26 项,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五-1:《标的公司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已经拥有的专利权一览表》、附件五-2:《标的公司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正在申请的专利权一览表》。
境内专利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合法拥有八十五项境内专利权。专利号为 ZL 201510649497.4 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发行人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号为 ZL 201910939037.365、ZL 201910930485.7 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发行人、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航发商用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述三项共有专利的共有人之间对专利权的行使未作特别约定,发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有权自行实施或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相关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