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之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六)廠商不得將契約或債權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實行權利質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機關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得標廠商依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不受前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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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外國廠商, □外國廠商, www.scp.moj.gov.tw
契約之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六)廠商不得將契約或債權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實行權利質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機關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得標廠商依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不受前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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