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文件之效力 样本条款
契約文件之效力. (一) 本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本契約文件間如有內容牴觸,除另有特別約定者外,其適用之優先順序如次,並以經甲方審定在後者為優先:
1、 本契約條款、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說明。
2、 本契約附加條款。
3、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說明。
契約文件之效力. 1.2.1 本契約所有文件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條款具有同等效力,並得互為補充、解釋。其適用之優先順序同第 1.1.1 各款之排列順序。
1.2.2 如本契約各項文件或條款間有意義不明、牴觸、矛盾、錯誤或遺漏情形,致本契約履行義務或約定內容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同意依本契約第 15 章規定處理之。
1.2.3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或傳真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為之。
契約文件之效力. 1.2.1 本契約各條之標題不影響各條之內容效力,各條之內容效力悉依各條文字為準。
1.2.2 本契約所引用之法規均包含未來增刪及修訂之條文。
1.2.3 同一契約文件經增刪或修改者,以簽署在後者優先適用。
1.2.4 本契約為實施契約之附件,本契約未盡事項,依甲方與乙方所簽訂之實施契約相關約定。
契約文件之效力. (一) 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1. 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但招標文件有附加(記)條款或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2. 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招標文件如允許乙方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甲方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特別聲明為準。
3. 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在後者優於審定日期在前者。
4. 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
契約文件之效力. 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