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文字. 1.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2. 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3.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約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4. 前目書面之遞交,如涉雙方權利義務或履約爭議之通知等事項,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除於事前取得他方同意變更地址者外,雙方之地址應以本契約書所載為準。 (1) 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本目約定辦理地址變更,他方按原址,並依當時法律規定之任何一種送達方式辦理時,視為業已送達對方。 (2) 前子目地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或收執聯所載之交寄日期,視為送達。 (七) 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約定或規定者外,以法定度量衡單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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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文字. 1.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 )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 )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 )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2. 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3.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約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約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 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
4. 前目書面之遞交,如涉雙方權利義務或履約爭議之通知等事項,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除於事前取得他方同意變更地址者外,雙方之地址應以本契約書所載為準。
((1) ) 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本目約定辦理地址變更,他方按原址,並依當時法律規定之任何一種送達方式辦理時,視為業已送達對方。
((2) 前子目地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或收執聯所載之交寄日期,視為送達。
(七) 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約定或規定者外,以法定度量衡單位為之。) 前子目地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或收執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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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契約文字. 1.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 )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 )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 )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2. 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3.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約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4. 前目書面之遞交,如涉雙方權利義務或履約爭議之通知等事項,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除於事前取得他方同意變更地址者外,雙方之地址應以本契約書所載為準。
((1) ) 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本目約定辦理地址變更,他方按原址,並依當時法律規定之任何一種送達方式辦理時,視為業已送達對方。
((2) 前子目地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或收執聯所載之交寄日期,視為送達。
(七) 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約定或規定者外,以法定度量衡單位為之。) 前子目地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或收執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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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契約文字. 1.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 所出具之文件。
(3)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2. 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 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3.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約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約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 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4. 前目書面之遞交,如涉雙方權利義務或履約爭議之通知等事項,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除於事前取得他方同意變更地址者外,雙方之地址應以本契約書所載為準前款書面之遞交,如涉雙方權利義務或履約爭議之通知等事項 ,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除於事前取得他方同意變更地址者外,雙方之地址應以本契約書所載為準。
(1) 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本目約定辦理地址變更,他方按原址,並依當時法律規定之任何一種送達方式辦理時,視為業已送達對方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本目約定辦理地址變更,他方按原址,並依當時法律規定之任何一種送達方 式辦理時,視為業已送達對方。
(2) 前子目地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或收執聯所載之交寄日期,視為送達前子目地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 遞執據或收執聯所載之交寄日期,視為送達。
(七) 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約定或規定者外,以法定度量衡單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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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struction Contract
契約文字. 1.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2. 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3.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約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約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 (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4. 前目書面之遞交,如涉雙方權利義務或履約爭議之通知等事項,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除於事前取得他方同意變更地址者外,雙方之地址應以本契約書所載為準。
(1) 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本目約定辦理地址變更,他方按原址,並依當時法律規定之任何一種送達方式辦理時,視為業已送達對方。
(2) 前子目地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或收執聯所載之交寄日期,視為送達。
(七) 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約定或規定者外,以法定度量衡單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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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文字. 1.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 )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 )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 )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2. 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3.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約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約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 (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4. 前目書面之遞交,如涉雙方權利義務或履約爭議之通知等事項,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除於事前取得他方同意變更地址者外,雙方之地址應以本契約書所載為準。
((1) ) 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本目約定辦理地址變更,他方按原址,並依當時法律規定之任何一種送達方式辦理時,視為業已送達對方。
((2) 前子目地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或收執聯所載之交寄日期,視為送達。
(七) 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約定或規定者外,以法定度量衡單位為之。) 前子目地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或收執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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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契約文字. 1.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2. 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3.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約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約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4. 前目書面之遞交,如涉雙方權利義務或履約爭議之通知等事項,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除於事前取得他方同意變更地址者外,雙方之地址應以本契約書所載為準。
(1) 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本目約定辦理地址變更,他方按原址,並依當時法律規定之任何一種送達方式辦理時,視為業已送達對方。
(2) 前子目地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或收執聯所載之交寄日期,視為送達。
(七) 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約定或規定者外,以法定度量衡單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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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財物採購契約
契約文字. 1.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2. 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3.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約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或傳真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4. 前目書面之遞交,如涉雙方權利義務或履約爭議之通知等事項,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除於事前取得他方同意變更地址者外,雙方之地址應以本契約書所載為準前目書面之遞交,如涉雙方權利義務或履約爭議之通知等事項,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除於事前取得他方同意變更 地址者外,雙方之地址應以本契約書所載為準。
(1) 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本目約定辦理地址變更,他方按原址,並依當時法律規定之任何一種送達方式辦理時,視為業已送達對方。
(2) 前子目地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或收執聯所載之交寄日期,視為送達。
(七) 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約定或規定者外,以法定度量衡單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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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財物採購契約
契約文字. 1.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 )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 )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 )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2. 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3.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約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
4. 前目書面之遞交,如涉雙方權利義務或履約爭議之通知等事項,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除於事前取得他方同意變更地址者外,雙方之地址應以本契約書所載為準。
((1) 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本目約定辦理地址變更,他方按原址,並依當時法律規定之任何一種送達方式辦理時,視為業已送達對方) 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本目約定辦理地址變更,他方按原址,並依當時法律規定之任何一種送達方式辦理時,視為業已送達對 方。
((2) ) 前子目地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或收執聯所載之交寄日期,視為送達。
(七) 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約定或規定者外,以法定度量衡單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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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tract
契約文字. 1.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 )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 )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 )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2. 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3.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約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或傳真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4. 前目書面之遞交,如涉雙方權利義務或履約爭議之通知等事項,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除於事前取得他方同意變更地址者外,雙方之地址應以本契約書所載為準。
((1) ) 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本目約定辦理地址變更,他方按原址,並依當時法律規定之任何一種送達方式辦理時,視為業已送達對方。
((2) ) 前子目地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或收執聯所載之交寄日期,視為送達。
(七) 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約定或規定者外,以法定度量衡單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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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委託營運管理契約
契約文字. 1.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 )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 )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 )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2. 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3.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約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 (正體字)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並以經機關收文條碼或蓋收文章之日期為準。
4. 前目書面之遞交,如涉雙方權利義務或履約爭議之通知等事項,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除於事前取得他方同意變更地址者外,雙方之地址應以本契約書所載為準(1) 書面之郵寄,除於事前取得他方同意變更地址者外,雙方之送達地址應以下列為準,否則如有拒收或無法送達之情形而致退回者,悉按第一次附郵寄送通知之日期,視為已合法送達。 機關地址:407 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廠商地址:________________。
(1) 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本目約定辦理地址變更,他方按原址,並依當時法律規定之任何一種送達方式辦理時,視為業已送達對方(2) 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前子目辦理地址變更,他方按原址,並依當時法律規定之任何一種送達方式辦理時,視為業已送達對方。
(2) 前子目地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或收執聯所載之交寄日期,視為送達(3) 前二子目按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或收執聯所載之交寄日期,視為送達。
(七) 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約定或規定者外,以法定度量衡單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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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契約文字. 1.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 )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 )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 )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2. 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3.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約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約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 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
4. 前目書面之遞交,如涉雙方權利義務或履約爭議之通知等事項,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除於事前取得他方同意變更地址者外,雙方之地址應以本契約書所載為準。
((1) ) 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本目約定辦理地址變更,他方按原址,並依當時法律規定之任何一種送達方式辦理時,視為業已送達對方。
((2) 前子目地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或收執聯所載之交寄日期,視為送達。
(七) 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約定或規定者外,以法定度量衡單位為之。) 前子目地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或收執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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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文字. 1.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 )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 )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 )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2. 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3.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約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 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
4. 前目書面之遞交,如涉雙方權利義務或履約爭議之通知等事項,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除於事前取得他方同意變更地址者外,雙方之地址應以本契約書所載為準。
((1) ) 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本目約定辦理地址變更,他方按原址,並依當時法律規定之任何一種送達方式辦理時,視為業已送達對方。
((2) 前子目地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或收執聯所載之交寄日期,視為送達。
(七) 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約定或規定者外,以法定度量衡單位為之。) 前子目地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或收執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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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文字. 1.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 )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 )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 )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2. 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3.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約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 (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4. 前目書面之遞交,如涉雙方權利義務或履約爭議之通知等事項,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除於事前取得他方同意變更地址者外,雙方之地址應以本契約書所載為準。
((1) 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本目約定辦理地址變更,他方按原址,並依當時法律規定之任何一種送達方式辦理時,視為業已送達對方) 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本目約定辦理地址變更,他方按原址,並依
(2) 前子目地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或收執聯 所載之交寄日期,視為送達。
(2) 前子目地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或收執聯所載之交寄日期,視為送達。
(七) 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約定或規定者外,以法定度量衡單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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