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外作業. 委託人茲同意受託人得將委託人與受託人往來之業務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委外辦理之相關作業,委由第三人代為處理,並同意得將委託人之各項往來資料,提供予受託人委任處理事務之第三人。
委外作業. 委託人同意 貴公司得將委託人與 貴公司往來交易業務及作業,委由第三人代為處理,並同意得將委託人之各項往來資料,揭露予受 貴公司委任處理事項之第三人,受委託之第三人得於委託範圍內使用及利用委託人資料。
委外作業. 立約人知悉且同意貴行得將存款相關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包括但不限於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及輸入,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及維護,及辦理業務涉及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行銷、表單列印、裝封、交付郵寄及運送作業,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相關作業,電子通路客戶服務業務,代客開票相關作業等),於貴行認有必要時,得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委託適當之第三人處理。
委外作業. 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得將保管箱業務之作業,委由第三人代為處理,並將承租人之保管箱資料揭露予受出租人委任處理事項之第三人。嗣後若承租人不同意出
委外作業. 客戶同意,於必要且法律許可之最大範圍內,澳盛銀行得委託第三人處理客戶與澳盛銀行間之全部或部分交易(包括但不限於,行政事宜、電信、電腦處理、資料登錄、處理、輸出、後勤作業、文件掃描、資料輸入、列印及郵寄、匯款、存款、付款、結匯、徵信、債務催收及與該等交易相關之其他事宜)。
委外作業.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於主管機關核定或核准得委外之作業事項範圍內,將涉及本約定書有關之資訊作業得委託適當之第三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