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声明 样本条款

委托人声明. (一) 委托人系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具备全部必须的权利和授权,可以以自身的名义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且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信托计划,委托人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或违反前述规定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受托人无关。
委托人声明. 2.1 委托人系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具备 全部必须的权利和授权,可以以自身的名义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 购信托单位,且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信托计划,委托人汇集他人资金参 与本信托计划或违反前述规定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法律后果由 委托人自行承担,与受托人无关。 2.2 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委托人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全部的信托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信托合同》及其附件以及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2.3 委托人签署和执行本《认购风险申明书》是自愿的,属于委托人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取得全部必须的合法授权,且未违背法律法规、委托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其具有约束力合同、协议等。委托人为签署和执行本《认购风险申明书》所须的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地办理完毕。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已经签署、认购资金已由本人/本机构实名账户转账交付认购(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使用特定账户转账的除外)的情况下,受托人即可据此认定本人/本机构已有效签署信托计划文件,本人/本机构无权主张不知悉信托计划文件及信托计划投资风险。
委托人声明. 1、 委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来源合法的资金委托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并对其信托资金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2、 委托人签署和执行本《风险申明书》表明委托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委托人签署和执行本《风险申明书》是自愿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委托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受益人有约束力的法规或合同,委托人为签署和执行本《风险申明书》所需的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地办理完毕。
委托人声明. 1、 委托人承诺符合《运作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向管理人提供的(若通过代理销售机构认购、参与本计划的,则向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2、 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其参与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委托人声明. 1. 委托人系【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委托人有权将其合法所有或具有合法支配权的资金设立为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 2. 委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 3. 委托人签署和执行本《风险申明书》表明委托人已了解受托人运作信托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委托人签署和执行本《风险申明书》是自愿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委托人的章程和任何对委托人有约束力的法律、行政法规、合同,委托人为签署和执行本《风险申明书》所需的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地办理完毕。
委托人声明. 委托人声明其为符合《运作规定》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按《资管细则》的要求披露到最终的投资者,且不是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委托人声明. 1、 代理人具有合法的证券市场投资资格; 2、 代理人在上述授权范围及授权委托书生效期内所进行的操作均视为本人行为,其后果由本人承担; 3、 除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变更和撤销等事宜需在证券营业部营业场所完成。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授权委托书需公证的,经公证后,授权委托书方为有效; 4、 本授权委托书内容真实、有效。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 委托人资金账户: 上海证券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基金账户: 股份转让账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代理人(签名):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 预留签名式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委托人与代理人关系: 证券营业部经办人确认签名: 签署日期:年月日
委托人声明. “本人/本机构已详阅并充分理解信托文件和其他备查文件, 同意受上述法律文件约束并自愿承担投资本信托计划的一切风险。广东粤财 (请委托人抄写以上声明完成风险确认) 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壹式肆份,委托人持贰份,受托人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粤财信托·光华聚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委托人声明. “本人/本机构已阅读并完全接受本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之条款,愿意通过本产品捐赠于信托文件约定的目的”(请委托人抄写以上声明完成风险确认) 委托人(自然人)(签字): 或:委托人名称(法人或其他组织)(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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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法律文件用语 (1) 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指本理财产品的《投资协议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件及其不时有效修订与补充。 (2) 理财产品合同:指本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协议书》及其不时有效修订与补充。

  • 询价公告 第二章 询价采购函第三章

  • 商务要求 1 合同签订日期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25 日内。

  • 其他商务要求 1 关于交货 1.1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签订合同后 60 天(日历日)内。

  • 信息披露方式 本理财产品为合格投资者专属的私募产品,本行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的要求, 于成立日后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资金运用情况、产品净值及其他重要信息。合格投资者也可以联系本行客户经理或客服中心,取得所需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等。

  • 定标程序 甲方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人。

  • 犹豫期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 2 日(含第 2 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投保人通过保险人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视为投保人的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