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的义务. 13.2.1 委托人应以真实身份参与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保证其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有合法的权利委托管理人管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 13.2.2 向管理人提供建立本产品及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所需的信息资料,如有关信息资料发生变更,委托人应及时告知管理人。 13.2.3 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各项管理报酬。 13.2.4 委托人保证提供给管理人的信息材料均真实有效。 13.2.5 委托人满50周岁以后,管理人不得主动向其推荐高风险的投资组合。若委托人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则需在管理人制定的《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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