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管托管资产 样本条款

安全保管托管资产. 托管人对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托管人结算模式下)和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如有)中的证券以及在托管人开立的托管专用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负有安全保管职责,但因第三方过错危害上述证券或资金安全且托管人对于危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并已采取最大限度保护措施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因管理人投资运作注册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以外机构的证券以及在托管人以外开立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保管由管理人负责,托管人仅保管管理人提供的相关凭证(如需),对该等证券或资金的任何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安全保管托管资产. 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结算机构等非资产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
安全保管托管资产. 托管人对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托管人结算模式下)和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如有)中的证券以及在托管人开立的托管专用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负有安全保管职责,但因第三方过错危害上述证券或资金安全且托管人对于危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并已采取最大限度保护措施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因中国结算公司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自身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因管理人投资运作注册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以外机构的证券以及在托管账户以外开立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保管由管理人负责,托管人仅保管管理人提供的相关凭证(如需),托管人对该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不承担责任,对该等证券或资金的任何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但上述情况托管人有过错的除外。
安全保管托管资产. 托管人对在中证登记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如有)和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如有)中的证券以及在托管人开立的托管专用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负有安全保管职责,但因第三方过错危害上述证券或资金安全且托管人对于危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并已采取最大限度保护措施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因管理人投资运作注册登记在中证登记公司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以外机构的证券以及在托管人以外开立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保管由管理人负责,托管人仅保管管理人提供的相关凭证(如需),对该等证券或资金的任何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Related to 安全保管托管资产

  •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17)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 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0)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