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施工与检查 样本条款

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乙方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增加: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承包人应保持现场安全在工程施工、竣工直到移交接管以前的整个过程中。发包人为主张损失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 增加:20.1(1)、20.1(2) 20.1(1) 全面负责所有有权留在现场的人员安全,保持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和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的状态,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20.1(2) 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或规定,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值班,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20.2 修改为:通用条款 20.2 全部删除。增加 20.3-20.5 20.3 有关安全费用应包括在承包人磋商报价的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应另行为此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20.4 承包人应对工程危险源进行分析,并做好预案。 20.5 承包人对工程建设的施工组织方案(设计)应有专门的安全施工要求,并对专业性较强的施工内容、工序和作业进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方案设计。
安全施工与检查. ‌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包人应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及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 20.2 删除且不执行通用条款第 20.2 款。 20.3 承包人应保持现场安全,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当: (1) 全面负责所有有权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持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的状态,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2) 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根据有关政府部门要求或规定,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值班,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20.4 有关安全费用已经包括在承包人投标报价的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为此支付任何其他费 用。
安全施工与检查. 1.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以及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2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过错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安全施工与检查. 19.1. 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 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9.2. 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9.3. 合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合肥市范围内提倡和鼓励文明标化工地的建设,发包方需落实文明标化工地措施费用,所采取的措施及相应费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应做到措施经费专款专用。
安全施工与检查. (1) 专业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 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同时应满足地方政府规定和工程承包人的安全施工要求,符合工程承包人现场安全文明管理规定,费用包括在专业分包人相应的综合单价中。由于专业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专业分包人承担,并接受地方政府或工程承包人的处罚。 (2) 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专业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安全施工与检查. 17.1 承包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及上海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法规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开工前与发包人签订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协议书,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承包人还应与分包人、专业分包人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并对现场安全全面负责。 17.2 在工程施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除因发包人、工程师的过失而造成伤亡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分包人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补偿。 在暂定或专业分包工程中,由发包人专业分包单位的,发包人须及时督促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签订施工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拒绝与专业分包人签约。发包人、承包人均不得默认或口头允许专业分包人在未签订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的情况下进场施工。否则,出现安全事故除专业分包人自负外,相关责任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7.3 由于住宅修缮工程是在居民正常工作生活中进行施工,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域部分无法严格分隔围护,在施工中设立安全巡查制度,选派具备专业技能的专职人员佩戴红袖章,专职负责巡查管理,提醒、引导居民出行。每个项目按每 10000 平方米 1 人配置,最低不少于 1 人。如安全巡查员配置不到位,处于每人 元/月罚款。
安全施工与检查. 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不得要求劳务施工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安全施工与检查. 24.1 乙方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文明施工、安全联合检查制度,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24.2 乙方在施工中必须制定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自身及其协调管理范围内各专业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检查、监督管理;若被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按照合同条款第 41.12(1)、(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4.3 乙方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乙方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安全施工与检查. 3.5.1.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5.1.2 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