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司法管轄權的同意 样本条款

對司法管轄權的同意. 本存管協議須受香港法例監管及據此詮釋。因本存管協議而產生或有關的任何爭議(包括有關其存在、有效性或終止的任何疑問)須根據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管理仲裁規 則(「規則」,以按規則遞交仲裁通知當時的有效規則為準及可能根據本段其餘部分作出修訂)以仲裁方式最終解決,而規則被視為參照本段而將予收錄。仲裁人的數目須為三名。仲裁須以英文進行。仲裁地點須為香港。訂約方根據本條文提交爭議以進行仲裁的權利及義務於本存管協議終止或上市及本存管協議所述或所擬進行事項及安排完成後仍然有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決定及裁決須為最終及具約束力,並須於任何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可予強制執行。訂約方放棄對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決定及裁決提出上訴的任何權利。仲裁費用須由敗訴一方以全額彌償基準承擔,惟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另行決定者除外。任何訂約方可就本段下展開的任何仲裁於香港法院提出司法程序,以尋求附屬、臨時或非正審濟助,而香港法院須對有關司法程序具有專屬司法管轄權。 儘管上一段有所規定,任何訂約方須有權自行選擇向香港法院申請,而香港法院須有專屬司法管轄權以解決因本存管協議而可能產生或有關的任何爭議,故此因本存管協議而產生或有關的任何司法程序可提交該等法院處理。 就根據上述兩段獲允許提出的任何法院司法程序而言,各訂約方不可撤回地遵守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各訂約方不可撤回地放棄於任何時間對上述兩段條款項下獲允許提出司法程序的香港法院提出異議的權利,並放棄其以不便訴訟地為由提出任何申索的權利,及進一步不可撤回地同意於香港法院提出的任何司法程序的判決須為不可推翻及對其具約束力,及可於任何其他司法權區的法院強制執行。 存管處謹此委任 JPMorgan Chase Bank, N.A.的 Xxxxxxx Xxx(地址為香港中環干諾道 8 號 遮打大廈 20 樓)為其代理人,代其接收香港法院的法律程序文件。 倘本公司或其任何物業、資產或收益可能擁有或於本協議日期後可能擁有或被賦予就其因股份、記存證券、香港預託股份、香港預託證券或本存管協議產生或與此有關的義務、責任或其他事宜,因主權或其他理由而免於任何法律行動、訴訟或程序,就任何法律行動、訴訟或程序提供任何濟助,抵銷或反申索,任何法院的司法管轄權,送達法律程序文件,在判決時或之前扣押財產,為協助執行判決而扣押財產,執行判決或為就執行任何判決而提供任何救濟的法律過程或程序的任何豁免權,則本公司玆在法律許可範圍內盡量不可撤回及無條件地放棄任何有關豁免及同意有關濟助及執行,並同意不就此提出申訴或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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