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證方式 样本条款

履約保證方式. 14.3.1 履約保證金應由乙方提供經甲方同意之銀行本票、政府公債、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或由本國銀行或在我國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所開具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其他經甲方認可之方式為履約保證。 14.3.2 經甲方同意,乙方得更新履約保證之方式,其有效期間須至少 2年以上。但乙方依本契約約定首次提供之各項履約保證或所剩餘之履約保證期間少於前述年限者,不在此限。 14.3.3 乙方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 30 日前提供新的履約保證以替代之。否則甲方得押提以其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為止。
履約保證方式. 16.3.1 履約保證應由乙方提供經甲方同意之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由本國銀行或在我國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所開具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其他經甲方認可之方式為履約保證。 16.3.2 經甲方同意,乙方得更新履約保證方式,其有效期間須至少2年以上。但乙方所剩餘履約保證期間少於前述年限者,不在此限。 16.3.3 乙方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有效期間屆滿30日前,提供新履約保證 。屆期未提供,甲方得押提以其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履約保證止。
履約保證方式. 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為: 1. 現金:應於簽約前,由乙方以匯款方式繳納(匯款專戶名:基隆市政府經費類保管金存款戶、銀行:臺灣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12-038-09308-5),並以該收款單位出具之收據作為履約保證金繳納證明文件。
履約保證方式. 14.3.1 履約保證應由乙方提供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設定質權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或由本國銀行或在我國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所開具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其他經甲方認可之方式為履約保證。 14.3.2 經甲方同意,乙方得更新履約保證方式,其有效期間須至少 1 年以上。但乙方依本契約約定首次提供各項履約保證,或所剩餘履約保證期間少於前述年限者,不在此限。 14.3.3 乙方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有效期間屆滿前,提供新履約保證。屆期未提供,甲方得押提以其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履約保證止。
履約保證方式. 17.3.1 履約保證應由乙方提供經甲方同意之銀行本票、政府公債、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或由本國銀行或在我國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所開具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其他經甲方認可之方式為履約保證。 17.3.2 經甲方同意,乙方得更新履約保證方式。
履約保證方式. 9.2.1. 乙方提供之履約保證之有效期間,應持續至期滿日或契約終止日起 6 個月止。 9.2.2. 履約保證應由乙方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 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附件五、附件五之一)、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附件六)、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9.2.3. 經甲方同意,乙方得更新履約保證之方式,其有效期間須至少 3 年以上。但乙方依本契約約定首次提供之各項履約保證或所剩餘之履約保證期間少於前述年限者,不在此限。 9.2.4. 乙方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日 15 日前提供新的履約保證替代之。否則甲方得押提以其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為止。
履約保證方式. 15.3.1 履約保證金應由乙方以現金至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繳納,或匯款至臺北富邦銀行公庫處分行,戶名: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保管款,帳號:16-15340-390000-6 帳戶,或以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支票抬頭: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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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履約保證金 除契約另有規定或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外,於符合發還條件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後無息發還。其因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得提前發還之。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 履約期限 履約期限(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廠商應於 103 年 6 月 30 日以前(□決標日□機關簽約日□機關通知日□收到信用狀日起 天/月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 應。

  • 履約標的 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詳如本案需求規 範說明書、投標須知及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等資料(視同契約之一部分)。

  • 履约金 合同包1(骨灰寄存架):本合同包不收取

  • 履約標的品管 (一) 廠商在履約中,應對履約品質依照契約有關規範,嚴予控制,並辦理自主檢查。

  • 履行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 履行合同 30.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0.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 2.4.1 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2.4.2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

  • 履約管理 (一) 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經機關交由其他廠商承包時,廠商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致生錯誤、延誤履約期限或意外事故,其可歸責於廠商者,由廠商負責並賠償。如有任一廠商因此受損者,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書面通知機關,由機關邀集雙方協調解決。

  • 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