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的支付 样本条款

工程价款的支付.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价款的支付. 第三十三条 工程价款由新区财政局根据浦财城(2002)13 号《浦东新区财政性建设资金直接支付试点办法》实行“零余额账户”管理,由委托方开设“零余额账户”,并办理工程价款支付,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项目的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工程价款的支付. 本工程采取零首付项目款的方式。合同金额为 元,项目内容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且收到乙方提供的合同金额100%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手续,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全部金额的95%(RMB¥ 元)。剩余合同金额的5%(RMB¥ 元)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五年)无质量问题,甲方收到质保金收据后,一次性支付。
工程价款的支付. 第四节、合同补充条款
工程价款的支付. (一)本项目无预付款;
工程价款的支付. 1、工程预付款:无。 上述付款方式中的合同价款均不含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工程价款的支付. 第二十八条 项目各参建单位应按相关合同的约定和工程的实际进度情况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相关工程进度资料,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后,报委托单位和实施单位。项目各参 建单位按相关合同约定提交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经实施单位审核后,由实施单位报委托单位审核。若实行财务(投资)监理制度的,由实施单位报委托单位和财务(投资)监理机构共同审核。委托单位审核后或委托单位和财务(投资)监理机构共同审核后,在批复的资金计划额度内办理支付手续。

Related to 工程价款的支付

  •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 合同价款 4.1 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 3.1 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

  • 预付款 6.1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的比例):30% 。

  •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 そ の 他 (1) 2.に示す資格を有しない者及び入札に関する条件に違反した入札は無効とする。

  • 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 損害の賠償 (1)25(1)(2)の規定に違反して託送供給依頼者がガスの注入又は払出の制限又は中止を行わなかったことにより、又は25(3)により当社が損害を受けたときはその損害を賠償していただきます。 25(4)において、託送供給依頼者の責に帰すべき事由がある場合も同様といたします。

  • 合同的签订 (一)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