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询人权利. 工程咨询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咨询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工程咨询人权利. 5.1 工程咨询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咨询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5.1.1 提出选择参建方的建议。
5.1.2 知晓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等相关情况。
5.1.3 就建设规模、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等项目建设相关事项提出建议。
5.1.4 就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可能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的建议,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有权报告委托人或书面函告设计人要求更正。
5.1.5 向委托人提出设计优化、施工组织优化、建设管理流程优化、制度优化等建议。
5.1.6 代表委托人或与委托人代表共同主持各参建方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5.1.7 监督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义务。征得委托人同意,可督促监理发布或在无监理的情况下自行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涉及施工安全或人身健康等紧急情况需要停工的,可以先采取措施,事后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5.1.8 督促监理行使或在无监理的情况下自行行使对工程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或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或工程咨询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5.1.9 督促监理行使或独立行使对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确认工程竣工提前日期或延误期限。
5.1.10 征得委托人同意,在建设相关合同约定的价格范围内对相应进度款项支付进行审核和确认,以及复核和确认相应合同结算价格。未经工程咨询负责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得支付参建方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