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變更 样本条款

工程變更. 甲方對工程有隨時變更計劃及增減工程數量之權,乙方不得異議,對於增減數量,雙方參照本合約書所訂單價計算增減之。惟如有新增工程項目時,得由雙方協議合理單價。倘因甲方變更計劃,已完成工程之一部份或已到場之合格材料無法利用於本工程時,甲方得要求乙方盡量收回,如乙方確實無法收回時,由甲方核定驗收後,參照本合約書所訂單價,比照訂約時料價計給之。
工程變更. 工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工程變更. 甲方因工程需要須變更設計時,一經通知,乙方須立即配合施工,絕無異議。變更追加或刪除部份,視為原契約之一部份,其增減金額依變更內容之數量與原承攬約定單價計算:如屬新增工程項目,乙方願與甲方協議之。工程變更後,竣工期限倘須調整,由雙方協議之。
工程變更. 一、若於開工後有變更設計施工圖說或工程總價即屬工程變更,非經甲、乙雙方同意者則不得變更。增減之價額, 除為估價單已列項目,按所示單價計算外, 其他變更項目則應由雙方另行共同議定,並以電子掃描或拍照方式通報「住保會」。
工程變更. 一、本工程所需工料如有未盡載明於本契約文件(含圖說)內,但為施工技術上不可或缺或工程慣例上應附帶施作者,非屬工程變更,乙方均應照做,不得要求增加價金。
工程變更. 一、甲方於工程範圍內有隨時變更及增減工程之權該變更或增減工程應以書面通知或會議紀錄為依據,乙方不得異議,唯因變更造成乙方已施作完成工作項目或已備材料無法使用時甲方應予核實給付。
工程變更. 6.12.1 上家承包商可不時發出指示,要求進行工程變更。
工程變更. 一、甲方在工程原計劃範圍內有隨時變更計劃、設計及增減工程之變更權,乙方不得異議。
工程變更. 除本工程施作內容之外,如需議定變更或其新增工項時,甲、乙 雙方得另行對於工程變更後增減金額協議之,並將工項金額另增設 於合約附約。
工程變更. 甲方樹工程有隨時變更計畫及增減工程數量之權,乙方不得異議,對於增減數量,雙方參照 本合約所訂單價計算增減之。惟如有新增工程項目時,得由雙方協議合理單價。倘因甲方變更計畫,乙方須廢棄已完成工程之一部或已到場之合格材料時,由甲方核定驗收後,參照本合約所訂單價,或比照訂約時料價計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