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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变更 样本条款

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直接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工程设计变更. 28.1. 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方按照发包方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按实结算,所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8.2. 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和苗木的换用,须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发包方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方、承包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工程设计变更. 7.2.1 施工图纸不得擅自修改。若确需变更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任务书,发包人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按图实施。工程变更签证必须按发包人要求的程序进行确认,否则发包人不予认可。
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设计进行变更。未经发包人及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变更时,发包人有权不予确认并要求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合同价款的增减、返工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款不予调整,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2 施工中若发包人确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原则上应提前3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特殊情况除外。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 按相关工程变更程序执行,并根据需要报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
工程设计变更. 29.1.1 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按政策规定办理。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 29.1.2 工程设计变更和签证工程发生前,由承包人将有关变更文件、签证单审批件、工程联系单、预算书等工程资料送发包人,经发包人签字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承包方将完整资料留存一份发包方,作为进度款支付、事后抽查和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 29.1.3 发包人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单价不变。 29.1.4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按第29.1.1、29.1.2、29.1.3、29.1.4条款的要求初步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按不高于60%的比例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调整金额待工程单项结算或结算时,由发包人组织最终审定后确定。 29.1.5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工程设计变更. 工程合同变更的内容包括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合同变更,其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工程设计变更. 凭甲方和设计单位签证的设计变更联系单; 甲方提出的书面变更指令; 因上述两种情况变更工程内容时,按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若施工时更换土建工程材料,则根据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报价,仅调整综合单价中的材料价; 若施工时更换苗木,则仅调整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苗木到场价。种植费、综合费用按苗木栽植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同规格苗木计取。
工程设计变更. 将通用条款29.1款修改如下: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在14天以内书以书面形式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设计变更. 若因发包人原因发生设计变更,引起原招标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实施内容发生变化,由发包人与设计单位商定变更方案,承包人须配合编制施工内容的综合调整预算,由发包人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