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已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和披露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之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所提供之材料和文件、所披露之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保证所提供副本材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保证所提供之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 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本所律师已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并形成记 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由本所保存。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仁会生物为申请本次股票发行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此,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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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已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和披露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之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所提供之材料和文件、所披露之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保证所提供副本材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保证所提供之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 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本所律师已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并形成记 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由本所保存。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仁会生物为申请本次股票发行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此,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中国法律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3、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赛德盛股份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和披露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须之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保证所提供之材料和文件、所披露之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赛德盛股份保证所提供副本材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保证所提供之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
4、 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赛德盛股份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作出判断。
5、 本所律师同意赛德盛股份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赛德盛股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6、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股票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或作出任何保证。
7、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赛德盛股份为本次股票发行之目的而使用,除非得到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或其他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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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已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和披露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之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所提供之材料和文件、所披露之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保证所提供副本材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保证所提供之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 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本所律师已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并形成记 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由本所保存。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仁会生物为申请本次股票发行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此,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之规定以及本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中国有关政府机关已经公开发布并已生效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范性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并不对外国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所有境外法律已经全部被遵守并且本次发行涉及的所有境外法律主体行为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内容没有任何影响。
3.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报告期内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引用后,《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应经本所律师再次审阅并确认。
6.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和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书面确认或口头 证言等文件;发行人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记 载或误导性陈述;发行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均为相关当事人或其合法授权的人所签署;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 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7. 对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依据。
8.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 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 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 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适当资格。
9.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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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已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业务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定向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机构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5、 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书面材料或书面证言,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6、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定向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和披露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之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所提供之材料和文件、所披露之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保证所提供副本材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保证所提供之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 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本所律师已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并形成记 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由本所保存。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仁会生物为申请本次股票发行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此,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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