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残 样本条款

意外伤残. 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意外伤残.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 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中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中与该项伤残对应的给付比例和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至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仍未完全确 定,保险人根据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见释义)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JR/T 0083-2013,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 保险金申 请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3) 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4) 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进行商业客运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应提供该次乘坐的有效客票; (5) 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或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6) 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伤残.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中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中与该项伤残对应的给付比例和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至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仍未完全确定,保险人根据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 《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果在该次意外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 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第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伤残并达到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 保险人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保险人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评定结果按照上述意外伤残保险金计算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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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伤残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下简称 《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 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 意外伤害事故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且前述条件缺一不可。

  • 伤残的评定原则 4.1 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4.2 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4.3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 伤残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原件;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 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 記載要領 実施状況」は、第26条第2項から同条第11項まで、第26条の2及び第26条の3に規定した事項について、第26条第1項に基づき提出した確認書類で示された遵守の方法の実施状況をチェックするものであり、「実施」、「未実施」又は「該当なし」のいずれか一つを記載すること。「未実施」又は「該当なし」と記載した項目については、別葉にて理由も報告すること。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指令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