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身故 样本条款

意外身故.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 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该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被保险人生还,保险金申请人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然后本合同约定的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当视为未因该次宣告死亡而终止;保险金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退还的,保险人有权追索。
意外身故. 除需赔付意外身故赔付金外,还应赔付意外医疗费用。
意外身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本条款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了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身故.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该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该被保险人生还,保险金申请人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然后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当视为未因该次宣告死亡而终止;保险金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退还的,保险人有权追索。 被保险人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其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金额。
意外身故.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4,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三百六十日内(含,下同)直接、完全因该意外而身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当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然后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当视为未因该次宣告死亡而终止;受益人未在三十日内退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本公司有权追 1 约定交纳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或每半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 一日为对应日。
意外身故. 1-5、6、7、14 疾病门/急诊医疗 1-5、8、10、11 疾病住院医疗 1-5、9、10、11 疾病全残/残疾/全残豁免/失能 1-5、8、9、12、 14 疾病身故 1-5、7、14 重大疾病 1-5、6、9、12、 13、14
意外身故.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包括航空、铁路、水运、乘坐客车及私家车),乙方 保险公司给付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 2 万元。
意外身故. 1.2.3.9.10 重大疾病 1.2.3.4.5.6.7 疾病身故 1.2.3.10 意外残疾 1.2.3.8.9 宣告死亡 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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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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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 意外情况的处理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除投标人责任外,其余各方当事人免责:

  • 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 补偿原则 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 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 质量保证金保函(指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保证金额为:

  • 契約書の作成 (1) 落札者は,交付された契約書に記名押印し,落札決定の日から10日(その期間中に仙台市の休日を定める条例(平成元年仙台市条例第61号)第1条第1項に規定する休日があるときは,その日数を除く。)以内に契約書の取交わしを行うものとする。ただし,落札者が遠隔地にある等特別の事情があるときは,その事情に応じて本市が別に定めた期日までとする。 (2) 契約書及び契約に係る文書に使用する言語並びに通貨は,日本語及び日本国通貨に限る。 (3) 本契約は本市と契約の相手方との双方が契約書に記名して押印しなければ,確定しないものとする。

  •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