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交标准 样本条款

成交标准. 按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推荐候选成交服务商。
成交标准. 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成交标准. 本次比选成交人确定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成交(具体详见第二章)。 具体比选规则如下: 3.1 递交比选响应文件截止时,送达的比选响应文件少于3个的,应停止比选活动,将递交的比选响应文件退还比选响应人,并重新组织比选。重新比选仍然不足3个单位的,比选项目将可以继续进行比选。 3.2 如有项目因专业性及特殊性,导致有效比选响应人不足3个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比选响应人。但是有效比选响应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评审委员会可以继续评审,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人。 3.3 项目重新比选时,经评审有有效比选响应人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人。
成交标准. 本项目在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价格扣除后的评审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如因供应商最后报价 (价格扣除后的评审价)相同导致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则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成交标准. 本次竞争性采购成交人确定办法采用经评审满足条件的最低价成交,即经采购方按规定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人。 具体竞争性采购规则如下: 5.1 递交竞争性采购响应文件截止时,送达的竞争性采购响应文件在2家及以上的,可以正常进行竞争性采购活动;送达的竞争性采购响应文件只有1家的,可以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结果;无送达的竞争性采购响应文件时,将重新组织竞争性采购。 若出现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结果时,即由唯一参与的竞争性采购响应单位与竞争性采购发起方进行定向谈判,采用满足条件且报价经谈判双方认可成交。具体为唯一参与的竞争性采购响应单位完全满足竞争性竞争性采购文件要求,可以二次报价,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报价经评委会、报价方均认可的原则确定成交。 5.2 如有项目因专业性及特殊性,导致有效竞争性采购响应人不足3个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竞争性采购响应人。但是有效竞争性采购响应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竞争性采购文件要求的,评审委员会可以继续评审,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人。
成交标准. 具体竞争性比选成交标准如下:
成交标准. 1、 成交标准: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且评审价最低。 2、 评定标准:实质性要求不得负偏离;否则,按照未实质性响应处理。 3、 所有认证、证明和业绩均以有效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为依据。
成交标准. 1、 第四章采购项目需求中用带星号(“★”)的技术要求以及商务要求均为实质性要求,所有实质性要求不得负偏离,否则作为无效报价。 2、 成交标准:对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按评定后的最后报价价格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和服务标准优劣顺序排列,并确定最后报价价格最低、技术指标和服务标准最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 价格折扣与加成: 3.1 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 (1) 供应商星级为三星的,给予报价 1%的价格扣除;四星的,给予报价 2%的价格扣除;五星的,给予报价 3%的价格扣除,被评为南京市政府采购“重诚信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给予报价 5%的价格扣除。 (2) 供应商诚信指数在 40-30 分的,给予报价 1%的价格加成;诚信指数在 29-20 分的,给予报价 2%的价格加成;诚信指数在 19-10 分的,给予报价 3%的价格加成;诚信指数在 10 分(不含本数)以下的,给予报价 5%的价格加成。 3.2 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监狱企业: (1) 如供应商为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第二条或《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成交标准. 12、 评分方法和标准 12.1 本次招标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等;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本评分标准中价格、商务部分为客观分,由评标委员会统一打分;技术部分为主观分,由采购人代表及评委各自独立打分,取评标委会所有成员打分的平均值;汇总上述分值后为每一家投标单位的最终得分。 12.2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详见
成交标准. 序 号 评审因素 评审细则 分值 1 价格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 价)×10(小数点保留两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