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现状及前景 样本条款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现状及前景.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支撑,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物质条件,对于促进国家及地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其发展一直受到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逐步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从 2003 年起,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2003 年全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额为 45,811.7 亿元,此后每年均保持在 20%以上的增速。至 2018 年底,全国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了 635,636 亿元,比上年增长 5.9%,全年增速比前三季度加快 0.5 个百分点。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现状及前景. 城市基础设施伴随城市而生,并与城市的发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是城市现代化的主要标志,也是影响城市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从传统意义上来说, 城市基础设施的范畴包括交通系统、能源系统、排水系统、通信系统等。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城市基础设施所涵盖的内容日趋多样化,并逐渐向高新科技领域发展,例如城市多功能智能卡及城市信息平台正逐渐在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中得到推广运用。在继承传统的公用性特点的同时,城市基础设施愈来愈显现出生产性、市场化运营的特点。 就经济层面而言,城市基础设施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及地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改善投资环境、强化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加强区域交流与协作起着积极的作用。基础设施建设是推进城市化进程必不可少的物质保证,是实现国家或区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重要条件,对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是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经济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经济布局合理化的前提;是拉动经济增加的有效途径。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国城镇化水平不断提升,从1978年到2017年,我国城镇常住人口由1.7亿人增加到8.1亿人,城镇化率年均提高约1个百分点,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城镇化率)为58.52%。截至2016年末城市数量增加到657个,城市建成区面积从 1981年的0.7万平方公里增加到2015年的4.9万平方公里。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城市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城市GDP占全国GDP的比重不断提升。据统计,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经济总量占全国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已由2000 年的43.3% 上升到2013 年的 98.9%,城市无疑是推动整个国民经济增加的主导力量之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第三产业的发展水平日渐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而第三产业的规模和结构又与城镇化水平和城市规模结构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发达国家,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60%至 70%,城镇化水平超过75%。相比之下,我国第三产业发展水平及城镇化水平相对滞后,但发展潜力十分巨大。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的重要阶段,第三产业将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新的增加空间,而城镇化恰恰是第三产业发展的基础与保障。 鉴于城镇化对于国民经济发展所起的重要推进作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的重点,其发展一直受到中央和各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长期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扶持。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 五年规划的建议》中,中央政府明确提出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的宏观发展战略,并着重强调了城镇化对于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重要作用。在未来的10至20年间,城镇化将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经济发展的强劲动力。2017年我国城镇化率为58.52%。由于经济稳定发展的需要以及政府的大力支持,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报告 2015》,我国城市建成区面积从1981年的0.7万平方公里上升至2015年的4.9万平方公里。在此期间,我国在城市市政设施、城市公共交通、城市供水、燃气及集中供热等领域,均取得了较快的发展。 根据《全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到2020将年建成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备、安全高效的现代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基础设施对经济社会发展支撑能力将显著增强。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实施2018年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通知表示,自今年起全面放开城市落户条件,其中“租房可落户” 成为亮点。户籍与房子脱钩。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要全面放开落户限制,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要探索租赁房屋的常住人口在城市公共户口落户。促进人的城镇化为核心、提高质量为导向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文件提出,加快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深化城镇化制度改革,引导农民进城落户,加快城市化进程,即鼓励农民定居城市,间接增加城市常住人口,给房地产发展带来可靠的人口支撑。 综上所述,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仍将保持较快的增加趋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面临着较好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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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 評価方法 プロポーザルの作成要領」別紙評価表の項目ごとに、各項目に記載された配点を上限として、以下の基準により評価(小数点以下第三位を四捨五入します)し、合計点を評価点とします。 当該項目については極めて優れており、高い付加価 値がある業務の履行が期待できるレベルにある。 90%以上 当該項目については優れており、適切な業務の履行 が十分期待できるレベルにある。 80% 当該項目については一般的なレベルに達しており、 業務の履行が十分できるレベルにある。 70% 当該項目については必ずしも一般的なレベルに達していないが、業務の履行は可能と判断されるレベ ルにある。 60% 当該項目だけで判断した場合、業務の適切な履行が 困難であると判断されるレベルにある。 50%以下 なお、プロポーザル評価点が50%、つまり100点中50点(「基準点」という。)を下回る場合を不合格とします。

  • 成果物 委託業務の履行により有体物及び無体物(以下「成果物」という。)が作成されたときは,成果物に係る乙の著作権(著作権法(昭和45年法律第48号)第21条から第28条までに規定する権利をいう。),所有権その他の権利(以下「著作権等」という。)は,甲に帰属,若しくは乙は甲に譲渡す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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