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款日期 样本条款

扣款日期. 1. 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日期; 2. 如果在约定的扣款日前投资者开办定期定额业务的申请得到成功确认,则首次扣款日为当期,否则为次期。
扣款日期. 投资者应按照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日期,该扣款日期视为申购申请日(T 日);若遇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期为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为实际扣款日(T 日)。
扣款日期. 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日期;
扣款日期. 甲方在开立基金定投计划时须选择扣款日期,该扣款日期即被视为基金合同中约定的申购申请日(T日)。 甲方不能开立当前工作日扣款的基金定投计划。 若约定扣款日为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进行扣款。
扣款日期. 基金定投业务可设定每月的 1 日至 28 日为扣款日期。投资者须选择扣款日期。 若投资者约定的扣款日期为非基金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扣款。扣款日基金必须处于 可定期定额申购状态,否则无法发起扣款,本期定投失败。
扣款日期. 甲方在开立定期定额申购计划时须选择扣款日期,该扣款日期即被视为基金合同中约定的申购申请日(T日)。 若甲方开立定期定额申购计划时选择的终止日期与约定扣款日期为同一自然日(包括节假日等非基金开放日),则该自然日的定期定额申购申请依然处理。 若甲方约定扣款日为节假日,则乙方顺延到下一工作日进行扣款。如遇特殊情形(如境外节假日、非港股通交易日等),则该期业务不作顺延,具体以届时的相关公告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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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间与日期 (1) 工作日:指银行对公业务开门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因节假日调整而营业的除外)。 (2) 募集期:指理财产品成立前,理财产品管理人接受理财产品认购的时间。

  • 生效日期 指保险单上在“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一栏中所显示的年月日。本合同的保障自生效日期的 24 时开始生效。

  • 入札によらない売出し 該当事項はありません。

  • 実施方法 仕様書の内容を確認し、実施方法を記述。以下の各項目も同様

  • 契 約 契約の単位・・・・・・・・・・・・・・・・・・・・・・・・・・3

  • 分期付款 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条件应与分期履约验收情况挂钩) ,其中涉及预付款的: (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

  •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 保险合同 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