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限. 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保险费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保险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期限.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保险期限. 是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第 2 项中所列的时间期限,包括由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延长的期限。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明的时间段,包括保险人以书面形式同意的任何延长期限。
保险期限. 本保险责任期限为一年,自投保保单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时间满一年时间止。
保险期限. 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止。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一切险应由承包人另行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 当本合同工程发生损失或损害时,承包人应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承保人报告,并抄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如损害继续发生,承包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 7 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办理本款所述的保险并不限制合同规定的发包人、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保险期限. 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 +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叁年,自 20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20 年 月 日 24 时止;
保险期限. 确定保险率、保险奖金、保险费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