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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无效情形 样本条款

投标无效情形. 1、 投标文件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表》以及《符合性要求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2、 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 除上述以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投标人须知》所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外,投标文件有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均作为评标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投标无效。
投标无效情形. 投标文件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表》以及《符合性要求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投标无效情形.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实质性响应条款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不符合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投标无效情形. 1)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 2) 符合性审查资料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a.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d.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4)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无效情形. 30.1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30.1.1 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0.1.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0.1.3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30.1.4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30.1.5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30.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30.2.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30.2.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0.2.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0.2.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0.2.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30.2.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0.3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无效情形. 1、 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要求表》以及《符合性审查要求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2、 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 与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4、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5、 除上述以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外,投标文件有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均作为评标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投标无效。
投标无效情形. 29.1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29.1.1 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9.1.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9.1.3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9.1.4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9.1.5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9.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29.2.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9.2.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29.2.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29.2.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9.2.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29.2.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9.3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9.4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无效情形. 1.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1 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金额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1.2 投标文件不完整的; 1.3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1.4 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5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1.6 投标文件有不符合招标文件内容的; 1.7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出现两个以上法人公章不一致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不一致的; 1.8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9 供应商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1.10 投标报价被认定为以低于企业成本价竞争的; 1.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标无效情形. 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投标人须知》以及《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投标文件不符合《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2、 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股东、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 除上述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外,投标文件有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均作为评标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投标无效。
投标无效情形.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