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投資目標及投資政策 Clause in Contracts

投資目標及投資政策. 本公司的目的是向投資者提供廣泛國際系列的多元化積極管理的子基金。透過它們各自特定的投資目標及策略,向投資者提供對所選地區作出投資參與或以便彼等設立的多元投資組合機會。本公司的整體策略是透過主要為對廣泛系列的股票及可轉讓債務證券的投資達致多元化的效果。 在其投資限制中所設定的任何限度的規限下,而且與各子基金的特定投資目標和政策相一致,各子基金(除非另有具體註明)出於投資、對沖及╱或有效管理投資組合目的,作為其部分投資策略可投資或利用FDIs,包括證券、證券指數及貨幣的期權、關於貨幣的遠期合約、金融期貨合約及相關的期權,以及掉期合約。 FDIs 可以是在交易所或透過場外交易買賣,惟其須為與專門從事此類交易而且在特定市場活躍的第一流的機構訂立的。所有子基金均可在輔助基礎下持有流動資產。 本公司可尋求對某些股份類別的股份就有關的子基金的基礎貨幣對沖。如作出了對沖,其效果可能反映在上述子基金的資產淨值上,並因此反映在該類別的業績表現上。同樣,上述對沖交易所產生的任何開支將由產生該等開支的有關股份類別承擔。 請注意,不論基礎貨幣相對於其他貨幣貶值還是升值,都可作出上述對沖交易。如已作出上述對沖,則對於相對於基礎貨幣的貨幣貶值的風險,有關類別的投資者可得到重大保護,但是這亦可能妨礙投資者從基礎貨幣升值而獲利。 不能保證所採用的貨幣對沖會完全消除相關投資貨幣的貨幣風險。 各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政策請參閱附錄一。本公司的投資及借貸限制列載於附錄二第2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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