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投资监督 Clause in Contracts

投资监督. 8.1 乙方根据第 24 号文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甲方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乙方承诺对本养老金产品如下投资事项进行监督。 8.1.1 对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8.1.1.1 本养老金产品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 30%)、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股票(仅限一级市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8.1.1.2 甲方管理的养老金产品拟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的,根据双方另行约定提供相关数据。乙方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进行监督。 8.1.2 对养老金产品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8.1.2.1 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 30%)的比例,合计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80%。其中 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信托产品。 8.1.2.2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 值的 40%。 8.1.2.3 本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转股后应当于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8.1.2.4 本产品不得投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 30%)。 8.1.2.5 本产品可以投资股票一级市场,且应当在上市流通后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但不得投资股票二级市场。 8.1.2.6 单只养老金产品的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单个万能保险产品或者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或者该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规模的 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该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8.1.3 其他投资限制: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以及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如下: (1) 本养老金产品可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主体,限于以下三类: a. 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b. 金融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该金融集团公司的其他控股子公司。 c. 发行信托产品的大型企业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2) 本养老金产品可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 风险等级为发行银行根据银监会评级要求,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或者二级; b. 投资品种仅限于保证收益类和保本浮动收益类; c. 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理; d. 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300 亿元人民币或者在境内外主板上市,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 级或者相当于A 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投资级或者以上的信用级别。 (3) 本养老金产品可投资的信托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 限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专门为企业年金基金设计、 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b. 投资合同应当包含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 c. 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级或者相当于 AA+级的信用级别。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豁免外部信用评级: a) 偿债主体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90 亿元人民 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 亿元人民币; b) 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人,担保人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90 亿元人民币,年营业收入 不低于 200 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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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监督. 8.1 乙方根据第 24 号文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甲方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乙方承诺对本养老金产品如下投资事项进行监督7.1 乙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和投资说明书的约定,对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及投资限制等事项进行监督。甲方应当考虑乙方系统调整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8.1.1 对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范围进行监督7.2 乙方对甲方的投资监督主要包括: 7.2.1 对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8.1.1.1 7.2.1.1 本养老金产品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 30%)、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股票(仅限一级市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30%)、除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外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仅限一级市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8.1.1.2 甲方管理的养老金产品拟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的,根据双方另行约定提供相关数据。乙方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进行监督7.2.1.2 甲方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债券、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的具体范围提供给乙方。甲方管理的养老金产品拟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关数据,包括并不限于养老金产品拟投资的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规模数据、保险产品类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资产管理规模数据及投资合同等。乙方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进行监督; 7.2.2 对养老金产品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7.2.2.1 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 30%)的比例,合计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80%8.1.2 对养老金产品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7.2.2.2 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5%8.1.2.1 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 30%)的比例,合计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80%。其中 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信托产品。 8.1.2.2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 值的 7.2.2.3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40%。 8.1.2.3 7.2.2.4 本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转股后应当于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8.1.2.4 7.2.2.5 本产品不得投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 30%)。 8.1.2.5 7.2.2.6 本产品可以投资股票一级市场,且应当在上市流通后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但不得投资股票二级市场。 8.1.2.6 7.2.2.7 单只养老金产品的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单个万能保险产品或者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或者该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规模的 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该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8.1.3 其他投资限制: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以及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如下: (1) 本养老金产品可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主体,限于以下三类: a. 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b. 金融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该金融集团公司的其他控股子公司。 c. 发行信托产品的大型企业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2) 本养老金产品可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 风险等级为发行银行根据银监会评级要求,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或者二级; b. 投资品种仅限于保证收益类和保本浮动收益类; c. 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理; d. 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300 亿元人民币或者在境内外主板上市,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 级或者相当于A 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投资级或者以上的信用级别。 (3) 本养老金产品可投资的信托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 限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专门为企业年金基金设计、 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b. 投资合同应当包含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 c. 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级或者相当于 AA+级的信用级别。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豁免外部信用评级: a) 偿债主体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90 亿元人民 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 亿元人民币; b) 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人,担保人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90 亿元人民币,年营业收入 不低于 200 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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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合同

投资监督. 8.1 乙方根据第 24 号文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甲方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乙方承诺对本养老金产品如下投资事项进行监督乙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的约定,对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及投资限制等事项进行监督。甲方应当考虑乙方系统调整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8.1.1 对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范围进行监督8.2 乙方对甲方的投资监督主要包括: 8.2.1 对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产品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8.1.1.1 本养老金产品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 30%)、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股票(仅限一级市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8.2.2 对养老金产品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8.1.1.2 甲方管理的养老金产品拟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的,根据双方另行约定提供相关数据。乙方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进行监督。 8.1.2 对养老金产品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8.1.2.1 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 30%)的比例,合计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80%。其中 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信托产品。 8.1.2.2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 值的 8.2.2.1 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的比例,合计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30%。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40%。 8.1.2.3 本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转股后应当于 8.2.2.2 本养老金产品需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且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价值;本养老金产品不 得买入股指期货套期保值。 8.2.2.3 投资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本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40%。 8.2.2.4 本养老金产品资产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8.1.2.4 本产品不得投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 30%)。 8.1.2.5 本产品可以投资股票一级市场,且应当在上市流通后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但不得投资股票二级市场。 8.1.2.6 单只养老金产品的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单个万能保险产品或者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或者该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规模的 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该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8.2.2.5 本养老金产品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或者该基金份额的 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本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8.1.3 其他投资限制: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以及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如下8.2.2.6 本养老金产品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本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8.2.2.7 本养老金产品的资产,投资于单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分别不得超过该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规模的 20%。 8.2.2.8 本产品可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主体,限于以下三类: (1) 本养老金产品可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主体,限于以下三类: a. 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 险资产管理公司 b. 金融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该金融集团公司的其他控股子公司。 c. 发行信托产品的大型企业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2) 本养老金产品可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 风险等级为发行银行根据银监会评级要求,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或者二级金融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该金融集团公司的其他控股子公司 b. 投资品种仅限于保证收益类和保本浮动收益类; c. 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理; d. 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300 亿元人民币或者在境内外主板上市,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 级或者相当于A 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投资级或者以上的信用级别。 (3) 本养老金产品可投资的信托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大型企业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该类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仅限于大型企业自身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年金计划投资,并且投资事项应当由大型企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8.2.2.9 本产品可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a. 限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专门为企业年金基金设计、 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1) 风险等级为发行银行根据银监会评级要求,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或者二级b. (2) 投资品种限于保证收益类和保本浮动收益类; (3) 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理; (4) 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300 亿元人民币或者在境内外主板上市,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级或者相当于 A 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投资级或者以上的信用级别。 8.2.2.10 本产品可投资的信托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限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为企业年金基金设计、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2) 投资合同应当包含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 c. (3) 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级或者相当于 AA+级的信用级别。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豁免外部信用评级:AA+级或者相 a) 偿债主体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b. 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人,担保人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90 亿元人民 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亿元人民币,年营业收入不低 于 200 亿元人民币; b) 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人,担保人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90 亿元人民币,年营业收入 不低于 200 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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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监督. 8.1 乙方根据第 24 号文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甲方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乙方承诺对本养老金产品如下投资事项进行监督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及投资限制等事项进行监督。甲方应当考虑乙方系统调整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8.1.1 对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范围进行监督8.2 乙方对甲方的投资监督主要包括: 8.2.1 对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产品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股指期货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其他品种,投资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8.1.1.1 本养老金产品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 30%)、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股票(仅限一级市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8.2.2 对养老金产品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8.1.1.2 甲方管理的养老金产品拟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的,根据双方另行约定提供相关数据。乙方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进行监督。 8.1.2 对养老金产品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8.1.2.1 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 30%)的比例,合计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80%。其中 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信托产品。 8.1.2.2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 值的 8.2.2.1 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的比例,合计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30%。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40%。 8.1.2.3 本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转股后应当于 8.2.2.2 本养老金产品需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且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价值;本养老金产品不得买入股指期货套期保值。 8.2.2.3 本养老金产品资产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8.1.2.4 本产品不得投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 30%)。 8.1.2.5 本产品可以投资股票一级市场,且应当在上市流通后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但不得投资股票二级市场。 8.1.2.6 单只养老金产品的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单个万能保险产品或者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或者该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规模的 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该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8.2.2.4 本养老金产品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不得超 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的 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本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8.1.3 其他投资限制: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以及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如下8.2.2.5 本养老金产品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本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8.2.2.6 本养老金产品的资产,投资于单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分别不得超过该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资产管理规模的 20%。 8.2.2.7 本产品可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主体,限于以下三类: (1) 本养老金产品可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主体,限于以下三类: a. 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b. 金融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该金融集团公司的其他控股子公司。 c. 发行信托产品的大型企业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2) 本养老金产品可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 风险等级为发行银行根据银监会评级要求,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或者二级金融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该金融集团公司的其他控股子公司 b. 投资品种仅限于保证收益类和保本浮动收益类; c. 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理; d. 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300 亿元人民币或者在境内外主板上市,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 级或者相当于A 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投资级或者以上的信用级别。 (3) 本养老金产品可投资的信托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大型企业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该类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仅限于大型企业自身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年金计划投资,并且投资事项应当由大型企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8.2.2.8 本产品可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a. 限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专门为企业年金基金设计、 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1) 风险等级为发行银行根据银监会评级要求,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或者二级b. (2) 投资品种限于保证收益类和保本浮动收益类; (3) 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理; (4) 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应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300 亿元人民币或者在境内外主板上市,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级或者相当于 A 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投资级或者以上的信用级别。 8.2.2.9 本产品可投资的信托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限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为企业年金基金设计、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2) 投资合同应当包含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 c. (3) 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级或者相当于 AA+级的信用级别。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豁免外部信用评级: a) 偿债主体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90 亿元人民 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 亿元人民币; b) 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人,担保人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90 亿元人民币,年营业收入 不低于 200 亿元人民币;AA+级或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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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投资监督. 8.1 乙方根据第 24 号文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甲方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乙方承诺对本养老金产品如下投资事项进行监督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及投资限制等事项进行监督。甲方应当考虑乙方系统调整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8.1.1 对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范围进行监督8.2 乙方对甲方的投资监督主要包括: 8.2.1 对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产品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 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其他品种,投资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8.1.1.1 本养老金产品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 30%)、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股票(仅限一级市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8.2.2 对养老金产品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8.1.1.2 甲方管理的养老金产品拟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的,根据双方另行约定提供相关数据。乙方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进行监督。 8.1.2 对养老金产品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8.1.2.1 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 30%)的比例,合计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80%。其中 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信托产品。 8.1.2.2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 值的 8.2.2.1 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的比例,合计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30%。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本产品资产净值的 40%。 8.1.2.3 本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转股后应当于 8.2.2.2 本产品如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价值;本产品不得买入股指期货套期保值。 8.2.2.3 本养老金产品资产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8.1.2.4 本产品不得投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 30%)。 8.1.2.5 本产品可以投资股票一级市场,且应当在上市流通后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但不得投资股票二级市场。 8.1.2.6 单只养老金产品的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单个万能保险产品或者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或者该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规模的 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该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8.2.2.4 本养老金产品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的 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本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8.1.3 其他投资限制: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以及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如下8.2.2.5 本养老金产品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本产品 资产净值的 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本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8.2.2.6 本产品投资于单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分别不得超过该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规模的 20%。 8.2.2.7 本产品可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主体,限于以下三类: (1) 本养老金产品可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主体,限于以下三类: a. 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b. 金融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该金融集团公司的其他控股子公司。 c. 发行信托产品的大型企业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2) 本养老金产品可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 风险等级为发行银行根据银监会评级要求,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或者二级; b. 投资品种仅限于保证收益类和保本浮动收益类; c. 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理; d. 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300 亿元人民币或者在境内外主板上市,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 级或者相当于A 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投资级或者以上的信用级别金融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该金融集团公司的其他控股子公司。 (3) 本养老金产品可投资的信托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大型企业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该类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仅限于大型企业自身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年金计划投资,并且投资事项应当由大型企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8.2.2.8 本产品可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a. 限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专门为企业年金基金设计、 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1) 风险等级为发行银行根据银监会评级要求,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或者二级b. (2) 投资品种限于保证收益类和保本浮动收益类; (3) 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理; (4) 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300 亿元人民币或者在境内外主板上市,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级或者相当于 A 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投资级或者以上的信用级别。 8.2.2.9 本产品可投资的信托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限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为企业年金基金设计、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2) 投资合同应当包含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 c. (3) 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级或者相当于 AA+级的信用级别。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豁免外部信用评级: a) 偿债主体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90 亿元人民 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 亿元人民币; b) 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人,担保人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90 亿元人民币,年营业收入 不低于 200 亿元人民币;AA+级的信用级别。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豁免外部信用评级:a.偿债主体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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