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研究部宏观分析师、策略分析师、行业分析师、信用分析师、数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对资产配置比例提出指导性意见,并讨论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依据宏观分析师、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行业分析师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信用分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数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5) 交易指令通过风控系统的自动合规核查后,由中央交易室执行,中央交易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6) 基金经理对每日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并审视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动情况;
(7) 风险管理部定期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量化投资部定期完成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投资管理流程. (1) 研究团队充分利用外部和内部的研究资源提供研究成果,挖掘投资机会,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基金投资组合管理提供研究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依据研究团队及基金经理提交的各类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或组合方案,以及风险管理团队提供的风险监测指标等,制定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及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和风险控制策略。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议。
(3)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参考风险管理团队的建议和市场销售团队适时提供的申购赎回预测,构建具体的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超过基金经理权限的,经履行批准程序后实施。每位基金经理可配备若干名基金经理助理协助其开展工作。
(4) 本基金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将指令下达给交易团队,由交易团队交易主管分配给交易员执行交易指令。交易团队同时承担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5) 投资风险管理团队由风险管理团队和监察稽核团队组成,风险管理团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监察稽核团队对基金投资的合规性进行日常监控;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投资风险管理团队提供的报告及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及改进。
(6) 基金经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基金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以及各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果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7)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流程。
投资管理流程. 8.4.1 投资顾问根据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规定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受托人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核,如投资建议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根据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进行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的交易。如投资建议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拒绝执行投资建议内容。
8.4.2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场内交易的投资建议,投资顾问应通过中银国际提供的机构经纪投资管理系统(下简称“PB 系统”)或其它双方认可的方式发出,当 PB 系统出现无法进行正常工作的情形时,投资顾问可以通过传真或录音电话方式出具投资建议。
8.4.3 除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场内交易外的其他投资建议,投资顾问应通过传真方式或其它受托人及投资顾问认可的方式出具投资建议。
8.4.4 如遇特殊情况,投资顾问可采用录音电话方式下达投资建议,相应投资建议应以传真形式补送受托人。
8.4.5 投资顾问以传真、录音电话方式发送的投资建议应为受托人执行投资建议留出必要时间,因投资顾问未留足够时间造成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内容,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4.6 所有投资建议,除特别说明外,均当日有效。
8.4.7 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交易所闭市等原因导致投资建议不能执行,则该投资建议作废。
投资管理流程. 8.4.1 投资顾问根据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规定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受托人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核,如投资建议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根据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进行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的交易。如投资建议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拒绝执行投资建议内容。
8.4.2 投资顾问应通过传真方式或其它受托人及投资顾问认可的方式出具投资建议。
8.4.3 如遇特殊情况,投资顾问可采用录音电话方式下达投资建议,相应投资建议应以传真形式补送受托人。
8.4.4 投资顾问以传真、录音电话方式发送的投资建议应为受托人执行投资建议留出必要时间,因投资顾问未留足够时间造成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内容,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4.5 所有投资建议,除特别说明外,均当日有效。
8.4.6 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交易所闭市等原因导致投资建议不能执行,则该投资建议作废。
投资管理流程. 8.4.1 投资顾问根据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规定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受托人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核,如投资建议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 受托人将根据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进行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的交易。如投资建议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拒绝执行投资建议内容。
8.4.2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场内交易的投资建议,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的意愿及指定授权投资顾问通过 PB 系统下达投资建议,受托人管理该软件系统风险监控账户的操作权限,根据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监督本信托的投资交易执行情况。 投资顾问通过其 PB 系统下达的投资建议由该系统自动进行审核,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的投资建议实现自动委托,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的投资建议系统自动拒绝执行。当 PB 系统出现无法进行正常工作的情形时,投资顾问可以通过传真或录音电话方式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
8.4.3 除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场内交易外的其他投资建议,投资顾问应通过传真方式或其它受托人及投资顾问认可的方式出具投资建议。
8.4.4 如遇特殊情况,投资顾问可采用录音电话方式下达投资建议,相应投资建议应以传真形式补送受托人。
8.4.5 投资顾问以传真、录音电话方式发送的投资建议应为受托人执行投资建议留出必要时间,因投资顾问未留足够时间造成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内容,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4.6 所有投资建议,除特别说明外,均当日有效。
8.4.7 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交易所闭市等原因导致投资建议不能执行,则该投资建议作废。
投资管理流程. 1、 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管理流程. 本基金的投资程序由资产配置、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四个阶段组成:
(1) 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境外投资顾问为基金管理人提供总体投资策略建议,包括大类资产配置、区域资产配置以及行业资产配置建议。
投资管理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投资管理流程. 本公司采用年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经理二级投资决策体系。年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养老金资产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投资经理负责所管理产品的日常投资运作。公司设有独立的交易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本产品的投资管理程序包含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调整等环节。
投资管理流程. 1、 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