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投资组合 Clause in Contracts

投资组合. 主要投资于股票、国债等。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总值的 80%,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成分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但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6) 本成分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本成分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 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在法规许可时本成分基金可以将指数化投资的比例调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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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投资组合. 主要投资于股票、国债等。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总值的 80%,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成分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但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15%;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6) 本成分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本成分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 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在法规许可时本成分基金可以将指数化投资的比例调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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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 主要投资于股票、国债等。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 本基金投资组合在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限制的同时,还将遵守基金管理人内设监察部所制定的投资对象限制。 2、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下列比例规定: (1) 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总值的 80%,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成分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但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 本成分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 本成分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在法规许可时本成分基金可以将指数化投资的比例调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0) 遵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在本基金成立后六个月内,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及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除上述第(7)、(8)项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等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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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组合. 主要投资于股票、国债等。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可投资于股票、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总值的 80%,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总值的 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成分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但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15%;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 本成分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本成分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 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在法规许可时本成分基金可以将指数化投资的比例调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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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组合. 主要投资于股票、国债等。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投资组合的原则是追求收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有机结合。结合本基金的“新蓝筹”投资理念,本基金投资组合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条件下,将以获取资本增值为主。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包括可转债)和权证,以分散风险以及调节投资于股票可能带来的收益波动,使得基金收益表现更加稳定;同时满足基金资产对流动性的要求。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总值的 80%,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成分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但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15%;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30%; (6) 本成分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本成分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 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在法规许可时本成分基金可以将指数化投资的比例调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流通量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10) 基金建仓期:自基金开始运作之日起,将在六个月内达到上述第(1)条、“投资 范围”中关于投资于新蓝筹企业的比例规定以及“投资策略”中关于股票投资比例浮动范围、债券投资比例浮动范围、现金留存比例浮动范围的有关规定; (11)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A、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B、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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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组合. 主要投资于股票、国债等。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规定: (1) 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总值的 80%,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在正常情况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5%,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75%; (3) 本成分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投资组合中现金比例不低于 5%;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但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2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成分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7) 本成分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8) 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在法规许可时本成分基金可以将指数化投资的比例调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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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组合. 主要投资于股票、国债等。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可投资于股票、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总值的 80%,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成分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但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15%;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30%; (6) 本成分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本成分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 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在法规许可时本成分基金可以将指数化投资的比例调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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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 主要投资于股票、国债等。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 各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20%; 2、 各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 3、 各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各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我公司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将严格参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控制: (1) 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总值的 80%,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一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2)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一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 本成分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7、 各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该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但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9、 各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1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 本成分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本成分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 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在法规许可时本成分基金可以将指数化投资的比例调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11、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不受上述项规定的比例限制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项及基金合同或基金权证投资方案约定的投资比例的,本公司将在十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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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