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投资组合 Clause in Contracts

投资组合. 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总值的 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 本成分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成分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 本成分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5) 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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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 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可投资于股票、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总值的 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总值的 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 (2)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3) 本成分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 本成分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7) 本成分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58) 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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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 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须符合以下规定1) 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总值的 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 本成分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成分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2、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4) 本成分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3、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5) 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 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除上述第 6、7 项外,因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本基金规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比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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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 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本基金下投资组合须符合以下规定1) 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总值的 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成分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成分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4) 本成分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5) 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除上述第4、5项外,由于本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基金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比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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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