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组合. 可投资于股票、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总值的 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成分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 本成分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本成分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9) 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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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 可投资于股票、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总值的 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 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 本基金持有各类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3、 本基金所持有单一股票不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3) 本成分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4、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 本成分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因通过发行市场申购以及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净值的 20%。
7、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本成分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10、 除上述第 7、8 条外,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11、 本基金不通过二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因第 6 条所述原因持有的股票自 允许交易日起,在 60 个交易日内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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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 可投资于股票、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符合以下规定:
(1) 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总值的 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成分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 本成分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本成分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 .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9) 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 除第3、6、7项另有约定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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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 可投资于股票、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须符合以下规定:
(1) 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总值的 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成分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2、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 本成分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7) 本成分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9) 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除上述第 6、7 项外,因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本基金规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比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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