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投资组合管理 Clause in Contracts

投资组合管理. 本成分基金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总值的 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 本成分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之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 本成分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 本成分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 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 1 至 2 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法规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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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管理. 本成分基金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本成分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国债等。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总值的 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本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成分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4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之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7、 本成分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8本成分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成分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69、 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 1 至 2 3 项、第 5 项、第 6 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法规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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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管理. 本成分基金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本成分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包括可转债)和权证。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总值的 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总值的 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 本成分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本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之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成分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成分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成分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流通量的 10%。 5、 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之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8、 本成分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9、 本成分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10、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1、 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 1 至 2 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法规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4 项、第 6 项、第 7 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法规规定期限内进 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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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管理. 本成分基金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本成分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包括可转债)和权证。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总值的 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总值的 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 本成分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本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之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成分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成分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成分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流通量的 10%。 5、 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之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8、 本成分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9、 本成分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10、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1、 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 1 至 2 4 项、第 6 项、第 7 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法规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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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管理. 本成分基金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本成分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国债等。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总值的 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本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成分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4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之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7、 本成分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8、 本成分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9、 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 1 至 2 3 项、第 5 项、第 6 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法规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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