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方式及支付安排. 自《股权收购协议一》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分别向乙方一支付
支付方式及支付安排.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向上海欣桂发行价值 3 亿元人民币的股份购买其所持 METALICO 42.70%的股权;上市公司拟向 TML 公司支付现金 6,125 万美元购买其所持 METALICO 57.30%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METALICO 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欣桂将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 TML 公司支付现金 6,125 万美元购买其所持 METALICO57.30%的股权。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完成 METALICO100%股权过户之日起五日内,上市公司向 TML 公司支付现金对价。
支付方式及支付安排. 本次交易以现金方式进行支付,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三元股份应于交割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应支付的现金对价分别支付至转让方项下各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支付方式及支付安排. (1) 中技控股与品田投资一致同意,中技控股使用现金支付方式收购交易标的。
(2) 中技控股将按照如下方式向品田投资支付本次交易对价:
支付方式及支付安排.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由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
支付方式及支付安排. 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款支付及过户手续应按如下时间节点完成:
1. 第一个付款周期: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含当日)且上市公 司公告乙方协议转让后,甲方应分笔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合计 3,587.5742 万元(对应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20%)。
支付方式及支付安排. 本次交易,升达集团拟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支付标的资产转让价款,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重大资产出售协议》,本次转让价款支付以及对上市公司借款 的支付安排如下:
支付方式及支付安排. 双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股份转让款按照如下方式支付:
1、 第一期:自双方取得上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 15 日内,乙方将股份转让款的 35%即 1,015,700,000 元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其中 999,740,000 元支付至华立医药指定的账户,15,960,000 元支付至华立集团指定的账户;
2、 第二期:自双方于登记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手续之日 起 15 日内,乙方将股份转让款的 55%即 1,596,100,000 元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其中 1,571,020,000 元支付至华立医药指定的账户,25,080,000 元支付至华立集团指定的账户;
3、 第三期:自登记日起计叁(3)个月届满之日起 15 日内乙方将股份转让 款的 10%即 290,200,000 元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其中 285,640,000 元支付至华立医药指定的账户,4,560,000 元支付至华立集团指定的账户。
支付方式及支付安排. 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对价中,具体支付主体及支付方式如下: 交易对方 标的资产 交易对价(万元) 发行数量(股) 支付主体及支付方式 辽能投资 清能集团83.657%的股份 152,039.78 395,936,922 甲方全部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 港华投资 清能集团4.688%的股份 8,519.35 22,185,794 海通新能源 清能集团4.375%的股份 7,951.38 20,706,729 华夏融盛 清能集团2.044%的股份 3,714.72 9,673,751 内蒙古建胜 者 清能集团1.875%的股份 3,407.74 8,874,317 沈阳翰持 清能集团1.368%的股份 2,486.89 6,476,264 吉林中塬 清能集团1.250%的股份 2,271.83 5,916,223 大连中燃 清能集团0.743%的股份 1,351.17 3,518,667
支付方式及支付安排. (1)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签约保证金 3,850 万元,作为向乙方支付的第一笔“支付合作款一”。
(2) 不晚于 2015 年 3 月 1 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支付合作款一”的 60%, 即人民币 23100 万元(大写:贰亿叁仟壹佰万元)。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支付合作款一”的条件是丙方已将所持乙方的 32%股权质押给甲方且二期建设现场已开始土方清运,若届时未完成质押工商登记手续或者二期建设尚未开始土方清运的,此笔款项相应顺延至支付条件满足后的 7 个工作日内支付。
(3) 不晚于 2015 年 7 月 6 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支付合作款一”的 20%, 即人民币 7,700 万元(大写:人民币柒仟柒佰万元整)。
(4) 不晚于 2015 年 8 月 30 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支付合作款一”的 1%,即 人民币 385 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捌拾伍万元整)。甲方支付本笔款项的前提条件是丙方持有新项目公司 100%股权并将其全部质押给甲方,最终过户给甲方。若未完成该质押工商登记手续的,此笔款项相应顺延至质押工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 7个工作日内支付。
(5) 甲方取得新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且新项目公司取得标的房地产产权证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支付合作款一”的剩余 部分,即人民币 3,465 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仟肆佰陆拾伍万元整)。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最终结算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