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条款 样本条款

支付条款. 所有款项均应以美元支付。买方应在交付时以现金支付产品货款,除非订单确认书中规定了提前或延迟付款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款项应在指定时间到期应付)。每次装运均应被视为单独且独立的交易,其款项也应相应到期应付。 卖方可自行选择向买方提供赊销。如果卖方向买方提供赊销,除非卖方另行书面同意,否则将在装运时开具发票,买方应在发票日期或协议规定的其他日期起三十 (30) 日内付清货款。卖方保留更改向买方提供的任何赊销的金额或撤销该等赊销的权利。 除非协议另有规定或卖方书面同意,否则应就服务应付款项按 月开具发票,或在工作完成后开具发票(如果时间更早)。此 类发票应在发票日期起三十 (30) 日内支付。对于到期未支付的款项,应按月利率百分之一点五 (1½%) 或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 (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计算利息。 如果买方破产或资不抵债,或买方根据任何破产、资不抵债或破产接管法提起任何诉讼或针对买方提起任何此类诉讼,或买方出于债权人的利益进行转让,卖方可以在不损害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情况下,自行选择行使第 7 条中授予卖方的所有权利和救济,如同买方在协议项下违约时一样。
支付条款. 1. 所有款项均应根据订单确认书支付。供应方收到产品和/或服务的销售价格的时间不应迟于发票的到期日。供应方始终有权要求所有或部分款项提前支付和/或另行取得付款担保。 2. 因任何协议产生的争议或超出供应方控制范围之外的事件或买方就任何交付发出的索赔或要求的通知均不得影响买方履行其在任何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 3. 就任何逾期未支付应付款项,供应方有权自到期日至实际付款日收取年利率为 15%的利息。买方也应承担所有供应方为收取该等款项而支付的法律费用和额外的法律费用。 本第 3.3 条的规定不损害供应方在任何法律或协议项下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若买方应付的任何款项逾期未付,则买方未支付供应方的所有其他款项应立即到期及应付。若买方违约,供应方保留要求赔偿并终止协议的权利。 4. 若供应方有理由怀疑买方的偿债能力或怀疑买方的信誉,且买方未能提前作出现金付款或未根据要求向供应方提供必要的担保,则供应方有权终止协议,且不损害其在该协议项下已产生的权益。 5. 买方无权拒绝付款。同时,买方无权以供应方欠付买方的任何金额抵销买方到期应付的款项。
支付条款. 5.1 关于服务价款,服务提供方将向客户收取: (i) 服务的日固定服务费;或 (ii) 特定期限内的固定服务费(如:年费);或 (iii) 按服务人员适用的小时费率的服务费。 5.2 固定服务费将涵盖服务费用,包括差旅开支和费用。但若服务人员非因服务提供方的原因在客户场所遭到阻拦,该等候时间亦可按服务人员适用的小时费率收费。 5.3 除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外,若根据合同类型,用以维持仪器、辅助材料、耗材、零部件、交换件和所有服务提供方所履行合同的物品和元件不包括在合同范围内或并非由客户免费提供,则应根据本合同项下的条款或按适用于服务提供方的标准费率收费,服务提供方可在未向客户出具任何报价单的情形下就该等费用向其出具发票。 5.4 固定服务费的等级详见合同正文。 5.5 除预付款项的服务外,服务提供方已提供服务且已开立发票后,服务提供方的发票便立即到期应付。 5.6 拖欠付款或付款到期的,客户按每迟延一(1)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0.05%)的比率向服务提供方支付违约金,且服务提供方有权自客户迟延付款超过七(7)日起,中止提供服务直至客户支付全部拖欠款项为止。服务提供方保留就实际更高损害进行索赔的权利。
支付条款. 发票;扣减和抵销。 支付条款将在采购订单中规定。若采购订单中未规定支付期限的,则支付期限应为任何商品或任何可交付成果接收日或服务接受日 或 的九十天。发票在减去采购订单上标明的或以上第 2 条所规定的现金折扣后支付。税费(若有)应当单独列示。沃孚应向供应商支付的任何金额受制于沃孚的所有索赔权和抗辩权,不论这些权利产生于当此交易或其他交易,且沃孚有权从该等金额中抵销及扣除供应商现在或将来对沃孚负有的债务。沃孚将就其从供应商账户中扣除作为回报 调整的所有扣款提供一份扣减凭证。供应商将被视为接受该等扣减,除外供应商在收到扣减凭证后六十(6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沃孚不应做出某项扣减的原因并向沃孚提供适当的证明文件。
支付条款. 发票计量货币为人民币。 在参展商收到主办方的批准通知后,参展商应支付本参展条件第 5 条所规定的参展费用。参展商须于收到批准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全款。 (a) 主办方保留随时要求参展商支付额外无息押金的权利,作为实际或潜在的损失费用担保。 (b) 在主办方发出批准通知之后,参展商如因为任何原因撤销申请、放弃参展或减少展位面积,必须仍旧支付本参展条件第 5.2 及 5.3 条所规定的参展费用,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及手续费将概不退还。 (c) 其他服务、单独预订的服务或货物的费用最迟应于履行时或收到发票之日支付。 (d) 所有款项应以人民币的形式支付给杜塞尔多夫展览(上海)有限公司,含银行手续费和货币兑换费用,且必须通过银行汇票或直接转账的付款方式付至: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大道 0 号 账号:920-004678-001(人民币) (e) 如参展商未能支付全部或部分应付款项,主办方对参展商展位内的设备与展品 (“留置物品”)拥有留置权,有权将留置物品变现和/或出售用以支付欠款。主办方将不为由于变现和/出售而产生的留置物品的损坏和/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f) 如果主办方将发票开至参展商指定的第三方,则参展商仍为主办方的债务人。 (g) 如果参展商未能按本参展条件以及合同规定支付任何款项,则参展商所拖欠款项的利息应按照未付金额的百分之七(7%)的年利率收取。如果未能按期付款,主办方也有权终止合同或对相应展位另行处置而不影响主办方在本参展条件下所享有的其它救济权利。参展商应对主办方遭受的一切损失负责。此种情况应同样适用于参展商撤销其参展申请或放弃参展的情况下未按期付款的情况 (参展条件第 9 条)。
支付条款. 收货付款: 甲方收到货物后,丙方将80%合同金额以电汇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境外银行账户。 验收后付款: 到货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验,并在收到验收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由丙方将20%合同金额以电汇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境外银行账户。 合同编号/Contract No.: [XX] 招标编号:[XXX] 项目编号:[XXX]
支付条款. 9.1. 按照委托方选择的支付方式完成支付。 9.2. 在完整供货之后开始,或如有约定,由委托方对供货或服务完成验收之后并收到一式二份的正常发票时起支付期限开始起计。 提前供货或部分交货并不影响支付期限。 9.3. 正常发票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和订单的要求。 后者至少包括列示订货号和其他相关细节。 错误的发票在委托方收到修正版之日起方为收到。 如果没有另行约定,必须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出具发票。 9.4. 如果没有书面另行约定,在收到发票后 60 天内支付。 9.5. 如果未经提醒,则不属于委托方延迟支付。 9.6. 委托方有权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抵销权和留置权。 9.7. 如果委托方须在供货前付款(预付款),供货方则需要以委托方为受益人在委托方支付前提供某一中国四大国有银行开具的相应银行担保。 9.8. 付款并不表示承认已按合同完成供货。 付款后仍然保留后续的权利主张。
支付条款. 如果订单或销售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支付安排和相应条款而需要补充的,支付条款须由卖方批准。信用条款必须由卖方根据对买方的信用状况进行授予。如果因任何原因导致卖方认为买方的信用不符合卖方的要求,卖方有权要求附加其他的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在发货前由买方先行付款。此外,卖方有权要求买方就特别定制的产品预付最高不超过售价的 100%的定金。逾期未付款的发票,将按照月利率 1.5%或法律允许的最高费率(两者之较低者)计算滞纳金,按天计算,按月累计。 除卖方书面明确说明外,卖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不提供任何折扣。产品和/或服务的价款以及所有应当由买方向卖方支付的费用不得低于卖方的报价,买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卖方报价基础上进行任何扣除或者抵扣。账单付款日期是指卖方在最终订单或销售合同上注明的地点应收到付款的日期。如果买方账户出现逾期未付款,买方应承担与收取该等逾期款项有关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卖方发生的催收费用、律师费和其它费用,并按逾期时间就未付款项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上浮 50%)计算。
支付条款. 的规定,向买方寄交该支付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支付条款. 4.1 除非另行商定,客户如在十四(14)天内付款可获得百分之三(3%)的折扣,如在下月25号之前付款可获得百分之二(2%)的折扣,如在九十(90)天内付款则无折扣。上述期限的起算日为 (i) 合同规定的交付日,和 (ii) 收到妥善出具并经验证的发票之日。如客户在商定的日期之前接受交货,付款期限应自商定的交货日起算。客户有权自行决定选择在上述任一期间内以何种付款方式。 4.2 如交付的货物有误,客户有权暂扣该部分货物的货款,直至合同得以正确履行。 4.3 如供货方同意提供材料测试证书的,该等证书应作为交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随同货物一并交付给客户。 4.4 除非另行商定,供货方无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一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