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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原则和方式 样本条款

收益分配原则和方式. 1、 同类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 本集合计划每日收益核算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核算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集合计划委托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集合计划委托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集合计划委托人不记收益。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每日日终 (1) 若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总和,则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均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进行分配。 (2) 若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总和,管理人则将以业绩报酬余额(如有)计入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收益,直至各类集合计划收益等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或业绩报酬为零为止。前述业绩报酬余额(如有)计入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收益计入标准是按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占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总收益的权重。 3、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在每个收益核算周期结束后集中支付,收益核算周期内不支付。 4、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到期日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收益核算周期最后一日(T 日)日终 (1) 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总和,则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均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进行支付。 (2) 若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总和,T 日不计提业绩报酬。各类集合计划份额获得的实际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核算周期内的累计核算收益 +当期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报酬余额(如有),且某一类集合计划份额获得的实际收益不超过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 。
收益分配原则和方式. 1、 本计划每一份份额享有同等的分配权; 2、 在符合分红的条件下,本计划在每个会计年度内至少分红一次; 3、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收益分配金额后不低于 1.00 元,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收益截止日; 4、 现金红利款自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账户划出之日起 7 个交易日内划转到委托人账户;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益分配原则和方式. 各方一致同意实施收益分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当期已实现收益弥补过往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 如果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 以收益分配基金准日计算收益分配后的当日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 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净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6、 具体收益分配时间由管理人决定,上一年应分配收益必须于次年的 4 月之前分配完成;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方一致同意实施收益分配时应遵循以下方式: 1、 委托人可以选择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或再投资 2、 委托人获得的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3、 委托人未作选择的,按现金分红方式分配; 4、 除分红权益登记日外,委托人可在计划存续期内选择变更收益分配的方式。
收益分配原则和方式. 1、 Ai 类份额在各封闭期不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在封闭期结束后各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时一并分配。如出现特殊情况,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2、 B 类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上述收益分配条件和时间进行调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收益分配原则和方式. 各方一致同意实施收益分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本集合计划每一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每个会计年度收益分配次数至少为 1 次,年度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收益的 90%,若合同生效不满 2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本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增加的份额计入集合计划份额总规模,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转为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分红除权后的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份额; 5、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6、 本集合计划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益分配原则和方式. 1、 每一计划份额享有同等的分配权; 2、 集合计划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 如果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集合计划每年至少分红一次,分红总金额不少于已弥补前期亏损后计划当期已实现净收益的95%,剩余部分收益保留在集合计划资产中; 5、 分配收益后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默认采用现金方式,经投资者认可收益可以做转份额处理;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益分配原则和方式. 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不进行收益分配,到期直接按净值退出。
收益分配原则和方式. 1、 同期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各期份额单独核算并分配,每期份额的集合计划的收益取决于该期份额的具体运作情况; 2、 每次收益分配不得高于该次可供分配收益上限,可供分配收益指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者; 3、 本集合计划各期份额根据各运作周期发放对应的运作期收益,每期在到期日后本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日内将当期实现收益全部作为现金红利全部分配。各期份额自份额确认日起享有收益,当日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自退出日起,不享有收益分配权。
收益分配原则和方式. 本集合计划下各只子计划独立进行收益分配。 1、 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 子计划中的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子集合计划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时,不进行收益分配; (3) 子集合计划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 在符合子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子集合计划每个会计年度至少分红一次,分红后剩余收益保留于本子集合计划; (5) 子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子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 在红利发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现金红利划转到委托人的资金账户; (7)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收益分配方式如下: 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采用两种方式,委托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委托人未作选择的,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方式。 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更改本集合计划的分红方式并事先在管理人网站通告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
收益分配原则和方式. 各方一致同意实施收益分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2、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符合分红条件的前提下,集合计划可进行分配,收益分配以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具体收益分配方案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3、 每一份份额享有同等的分配权,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