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股份. 收益股份的持有人將有權就每個年度會計期間獲得年度及(如有規定)中期收益分派。就每一中期分派而言,股份持有人將有權獲得股份持有人應佔基金於中期會計期間的收入部份。就每一年度分派而言,股份持有人將有權獲得股份持有人應佔基金於整個年度會計期間的收入部份減任何中期分派金額。相關會計期間的可供分配收益將根據於相關會計期間結束時持有或視作持有的股份數目,按比例分派予持有人及授權公司董事。 就收益股份而言,除非股東於分派日期前給予30日書面通知,要求以現金收取所有分配予其收益股份的收益,並於提出要求時提供相關銀行賬戶資料,否則收益將自動再作投資,以額外購入相關基金的相同類別股份。如將收益再作投資,該等股份的價格乃根據適用日期的設立價格而定。 如股東反洗黑錢文件不完整,或並未完整至授權公司董事或行政管理人滿意的程度,授權公司董事將會自動將任何分派權益再投資於相關基金的相同類別之額外股份。
收益股份. 本基金的收益股份的股份類別名稱帶有「收益」、「收益-2」或「收益-3」字眼。 在決定任何收益(收益、收益-2 或收益-3)股份類別的配息政策時,在盧森堡法律的許可下,董事局可決定該股份類別可從其收益及 /或資本帳戶中扣除開支的程度。董事局尤其可決定任何收益股份類別之分配政策為把歸屬於該股份類別之整體收入經扣除歸屬於該收益股份類別之管理費(如第 9.1 節所定義)、行政服務費、經銷費(如適用)、保管機構費用及所有其他開支後分配予股東,或在 未扣除歸屬於該收益股份類別之管理費、行政服務費、經銷費(如適用)、保管機構費用及所有其他開支前,把歸屬於該股份類別之整體收入及部份資本(可能)分配予股東。 董事局亦可決定配息是否包括配發淨已變現及淨未變現資本所得,以及有關撥付金額。倘股份類別配息包括淨已變現及淨未變現資本所得,或股份類別分配未扣除開支的收入,股息可能包括起始認購資本。股東應注意按此方式分配的股息可能被視為應課稅的收入(視乎當地稅務條例而定),並應就此尋求其專業稅務意見。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任何收益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配發淨收入。因此,該股份類別的相關開支將由其收入帳戶中扣除。當產生的收入不足以支付開支,餘下的開支將由相關股份類別的資本帳戶中扣除。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任何收益-2 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配發總收入。因此,該股份類別的相關開支將由其資本帳戶中扣除。此導致該股份類別的配息(可能需要徵稅)增加,但其資本以同等程度減少。此可能會限制未來資本及收益增長。